刘廼强,男,1947年9月生,籍贯
广东,
香港大学社会科学学士。生前任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致远文化服务有限公司行政董事、第五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
刘廼强曾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推介联席会议发起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委员,第九、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选举会议成员,第七、八、九届全国政协委员。
200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表决,补充任命刘廼强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
2013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任命刘廼强为第四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组成人员。
刘廼强先生一生坚定爱国爱港,心系国家发展,拥护“
一国两制”方针,一直十分关心青年学生健康成长,积极投身香港社会和法治建设。在担任全国政协委员、香港基本法委委员等重要职位期间,认真履职,积极建言,敢于发声,勇于任事,为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和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主任
王志民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