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吴龙(?—1742),字绍闻,江西南昌人,清朝官吏。雍正元年进士,授
庶吉士。二年,以朱轼荐,改吏部主事。六迁至光禄寺少卿。尝视谳牍,有以欲劫行舟定罪者,吴龙曰:“欲劫二字,岂可置人於死?”论释之。十一年,出为安徽
按察使。十三年,内迁光禄寺卿,命管理北路军需。
乾隆元年,召还,疏言:“北路军需,有输送科布多截留察汉廋尔诸处,应就车驼户追缴脚价。尚有逋负,请量予豁除。”上从其议。三迁
左都御史,疏言:“
步军统领衙门
番役,私用白役,生事害民,宜令具册考覈,有所追捕,官畀差票,诣有司呈验。
步军统领鞫囚,旗人会本旗都统,民人会
顺天府尹、
巡城御史,互相觉察。”疏入,议行。又疏言诸行省州县董理讼狱,其有舛误,小民无所申诉,宜令督抚遣监司按行稽考,以申民隐。旋劾罢浙江巡抚
卢焯,论如律。迁刑部尚书。七年,卒,赐白金五百治丧,谥清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