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庆
河南省驻马店市委原书记
刘国庆,男,汉族,1957年10月出生,河南太康人,198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法学硕士。曾任河南省驻马店市委书记。
人物履历
1978.09——1982.07,河南农学院植保专业学习;
1982.07——1984.05,周口地区农技站工作;
1984.05——1985.08,周口行署办公室秘书科副科长;
1985.08——1986.06,河南省农经委综合处副科级秘书;
1986.06——1987.04,河南省农经委服务体系建设处正科级秘书;
1987.04——1991.03,河南省农经委生产计划处副处长(1988.03—1990.06在博爱、获嘉县点,负责组织农业“一优双高”开发试点);
1991.03——1995.06,河南省农经委生产计划处处长;
1995.06——1996.03,河南省公安厅政治部负责人(正处级);
1996.03——1998.04,河南省公安厅政治部副主任(正处级)(1995.09—1997.02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经济法学专业在职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
1998.04——2000.07,河南省公安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副厅级);
2000.07——2003.02,河南省公安厅副厅长、党委委员;
2003.02——2004.06,河南省公安厅副厅长、党委副书记;
2004.06——2008.03,河南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正厅级)、党委副书记;
2008.03——2008.04,河南省驻马店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
2008.04——2013.04,河南省驻马店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3.04——2014.04,河南省驻马店市委书记。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违法被查
2014年4月25日,中纪委监察网发布消息,河南省驻马店市委书记刘国庆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4年4月26日,河南省委决定:余学友同志任中共驻马店市委委员、常委、书记,免去刘国庆驻马店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免职)。
2014年5月21日,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国庆辞去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立案侦查
2014年10月23日,据最高检消息,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河南省驻马店市委原书记刘国庆(正厅级)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依法指定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管辖,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一审开庭
2016年3月30日,河南省驻马店市原市委书记刘国庆受贿案在该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至2014年,刘国庆利用其担任河南省公安厅副厅长、驻马店市市长、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22人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799万元、港币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国庆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刘国庆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7年1月3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驻马店市原市委书记刘国庆受贿案,认定被告人刘国庆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扣押的涉案赃款赃物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国庆利用其先后担任河南省公安厅副厅长、驻马店市市长、中共驻马店市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职务调整提拔、土地开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799万元及港币10万元。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国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国庆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量刑时综合考虑其归案后认罪、悔罪,退出部分赃款,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节,根据其犯罪性质、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刘国庆当庭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最新修订时间:2021-04-16 12:50
目录
概述
人物履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