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贩卖、传播
淫秽物品罪是刑法分则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九节(第363至367条)规定的一类犯罪,共5个罪名,指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组织播放淫秽物品或者组织淫秽表演,妨害
社会管理秩序,败坏
社会风气的行为。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
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
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
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
录像带、
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
艺术价值的文学、
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