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本提单正面注有“副本”(Copy)和(或)“不可转让”(Non-negotiable)的字样,且通常没有背面条款。副本提单船方不签字,其份数或是按照托运人要求或是由船方自行确定。盖章,只供工作上参考使用,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海商法》第71条规定,“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
承运人接收或者
装船,以及承运人
保证据以
交付货物的
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
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
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这里的提单,仅是指的
正本提单,副本提单没有提单的性质和法律效力,但它对启运港、中转港和目的港的代理人和载货船舶是不可缺少的文件,是货方、船方和港方联系和安排工作的凭证之一。
1、
正本提单上有ORIGINAL的字样,副本提单有COPY的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