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借民力助耕公田的一种劳役租赋制度。据说始行于 殷 代。《诗·小雅·甫田》“倬彼甫田,岁取十千” 唐 孔颖达 疏:“ 周 制,畿内用 夏 之贡法,税夫无公田;邦国用 殷 之助法,制公田不税夫。” 即每户平民领田七十亩为私田,另外为官府贵族耕种七亩公田;其剥削率为“什一”。
井田制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它起源于夏朝,繁盛于商、周,崩溃于春秋。井田制在长期实行过程中,大致经历了“八家为井而有公田”与“九夫为井而无公田”两个系统。其中“八家为井而有公田”实行于商朝。
公元前1783年,武汤一举灭夏,建立了
商朝。商朝的井田制是以六百三十亩的土地,依“井”字分为九个区,其中外八区称为私田,分给八户农民耕种,收获供这些农民养家糊口,中区为公田,由八户农民共同义务耕种,收获全部归奴隶主和国家所有。
商朝的税收制度为“助”法。百姓不直接以实物纳税,而是以劳务方式纳税。《孟子·滕文公》记载“殷(yin)人七十而助……助者借也。”实际上是一种借民力助耕的劳役地租。即借八家民力,助耕公田,而不税私田。
为维护自己的统治,商王不仅分封了一些
诸侯国,还控制着许多边远的氏族部落,各诸侯国和氏族部落都要向商王朝进贡当地的土特产。据古籍记载,商汤王时“远方莫不致其珍”,“莫敢不来享”,就是说各地没有谁敢于不来向商王献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