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市场主体系指进行市场交易的双方,即劳动力的供方和需方。
构成
首先是劳务提供者。劳务提供者是以劳动力市场为中心、一定区域内的村庄聚集而来的农民。他们或者是不以种植销售蔬菜为主业,而以出售劳务为主业;或者是在成长的过程中学会了一种建筑手艺,或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成为专门技术的提供者,如电气焊工;或者是一名普通的农民,在空闲时间来劳动力市场提供与在自家耕地上同样的劳动;或者是在农业生产的季节性间隙来提供劳务的农民;或者是为追逐高额利润而来的投机者。当然,有时也会有来自外省的劳务提供者。
劳务提供者到劳动力市场的意愿是与从其居住地到劳动力市场的远近相关的。距离劳动力市场越近,到劳动力市场越方便,交通成本越低,他们到劳动力市场提供劳务的意愿就越强烈。我们可以看到,劳动力市场周围几个村庄中,到市场提供劳务的村民占村民总人口的比例相对较高,并且这一比例会随着村庄到劳动力市场距离的增加而降低。
劳务提供者会根据从自己的居住地到劳动力市场的距离远近选择不同的交通工具,比如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他们会根据自己手艺的不同携带不同的劳动工具(比如能够提供建筑劳务的人会随身携带瓦刀等工具,这也是他们手艺的一种外在标志),而大多数人则是空手而来,因为他们没有专业的手艺和技术。
其次是劳务需求者。劳务需求者的区域分布与劳务提供者大致相似,或者会更广一些,这主要是因为他们对劳务具有刚性需求,并且拥有更为快捷的
交通运输工具以及通信工具。
劳务需求者或者乘电动车、摩托车而来,交易达成后,让劳务提供者乘自己的车辆一起同去;或者驾驶三轮摩托车、四轮农用汽车而来,载运劳务提供者;或者驾驶面包车甚至轿车而来,载运劳务提供者;不一而足。但一般来说,他们的交通工具相比劳务提供者要高一个层次。
劳务需求者所需求的劳务与提供者所能提供的劳务在数量和种类上大致是一一对应的,这样才能有交易的可能性。他们或者是来自于工业、建筑业的管理者和组织者,或者是来自附近商品流通领域的经营者,或是与劳务提供者身份相似的农民。最后一种劳务需求者的出现和存在表明劳动力市场已经发展到一个相对较高的程度。
再次是市场管理者。市场管理者一般是乡镇驻地沿街楼房的所有者或租赁者,他们在此居住、生活、经营了相当长的时间,拥有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和人脉资源。他们的楼房为其经营提供了基础(场所),并使之以此为基础将劳动力市场的范围扩展到公路边及楼房的两侧。因为劳务提供者是可以自由行动的,所以每当劳务需求者驾驶车辆而来时,他们便迎面而上,以最早获取需求信息并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有利的地位。对信息和报酬的渴望使劳务提供者不时伸出他们的触角——双腿和耳朵。
但是,劳动力市场的信息会大量聚集在市场管理者的手中。一方面,有固定劳务需求的客户会打电话来要人,电话只能由市场管理者去接听,这样市场管理者便掌握了一部分信息;另一方面,有相当多的劳务需求者不是直接与劳务提供者交涉,而是找到市场管理者,由市场管理者发布需求信息并物色人选。这样有利于减少劳务需求者的信息交流成本,同样有利于市场管理者按每雇佣一人交纳管理费一元的标准收取费用。掌握大量信息的市场管理者是不会远离他所经营的楼房门口的,这样便使劳动力市场限定在他所能控制的一个大致区域内。
掌握大量信息的市场管理者对劳务供需双方而言,都是信息的提供者,只不过对供方而言是提供需求信息,对需方而言是提供供应信息。当然,市场管理者还为劳务提供者提供免费照看车辆的服务。
要求
劳动力市场的主体,不论供方、需方,进入市场,都必须持相关证件证明其身份。这样做,是为了保证劳动力市场主体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及生命财产安全。
劳动力供方,应当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学校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以及能够证明劳动者身份的相应证明才能进入。
劳动力需方,如系企业,事业单位,应交验工商执照副本或者机构成立批准文件,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的招工、招聘简章;如系
个体经济组织招工,则需交验工商执照副本。
特点
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供给者和劳动力的需求者。劳动力市场主体是劳动力市场的基本构成要素。其特点是:
1.在劳动力市场上进行种种经济活动的人中,只有劳动者和企业这两个主体,不能有第三个主体,参加市场活动的中介人,公证人等不是市场主体,政府也不是市场主体。如果政府机关或某个部门要雇佣工人、招聘人员,它就成了劳动力的需求者,才能成为劳动力市场的主体。
2.劳动力市场的主体在遵守国家法令、法律、规章的范围内进行劳动力交易,拥有完全的自主权,买卖双方以平等的身份互相对待,按市场法则进行交易。
3.市场主体一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是劳动力市场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二者互相依存,缺一不可,对立统一中谁是主导,取决于劳动力市场的结构。由此看来,市场主体的行为对劳动力市场的供给和需求起着决定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