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卫生法,国家为保护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后,日本在1972年6月8日颁布了《劳动安全卫生法》(后又多次修订);1974年10月1日、1975年1月1日、1975年4月1日英国分3批颁布了《劳动安全卫生法》的全部条款;1974年12月1日联邦德国颁布了《职业安全法》;1979年芬兰颁布了新的《职业卫生法》。随着社会、经济、生产的不断发展,各国安全卫生法也在不断修改补充。
1956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厂安全卫生的“三大规程”,即《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1982年国务院发布了《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1992年11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4年7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章专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条款。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又分别于2001年10月、2002年6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此外,从1980年以来,国家还颁布了包括管理标准、作业标准、劳动生产设备、工具安全卫生、生产工艺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等内容的国家标准达150多项,为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法制化奠定了基础,也是实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