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
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劳动工作的职能部门
劳动局是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劳动工作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
市劳动局是市政府综合管理本市劳动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本市劳动工作发展总体规划,基本政策和总体改革方案,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劳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订劳动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劳动工作调控的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制订劳动规范和基本标准,并负责监督检查。
(四)负责统筹规划本市城乡劳动力的开发利用和就业工作,管理社会劳动力;参与规划和建设发展劳动力市场的工作;制订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则并监督其运行;指导劳动就业服务事业的发展,制订本市劳动力流动和外省市劳动力进京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市公民境外就业和境外人员在京就业工作。
(五)制订协调劳动关系政策和基本规则;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负责管理指导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和劳动监察工作;指导各类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
(六)参与制订本市企业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制度和管理体制总体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订企业职工工资调控政策和措施,对企业工资水平实施监控;协调各类人员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关系;制订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政策。
(七)综合管理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规划和指导劳动者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和企业富余人员及社会失业人员的转岗转业培训;审批、管理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训练机构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八)综合管理城镇社会保险工作和社会保险事业机构;制订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政策;负责职工保险基金的收缴、拨付、运营,负责对享受保险的职工进行管理与服务;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组织、管理;管理职工福利工作。
(九)综合管理本市职业安全卫生、矿山安全卫生、锅炉压力容器及其他特种设备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降低工伤事故。
(十)管理劳动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推动有关劳动领域的科学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指导并协调区、县劳动局和其他部门有关劳动方面的业务工作;制订劳动干部业务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承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市劳动局设18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办公室
政策法规处
计划与工资处
劳动关系协调处(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
信访处
劳动争议仲裁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就业管理处
知青与调配处
职业技能开发处
社会保险处
安全生产管理处
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
特种设备监察处
统计处
劳动监察处
财务基建处
人事处
纪检监察处
机关党委
最新修订时间:2024-06-20 10:54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