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制订本市劳动工作发展总体规划,基本政策和总体改革方案,根据国家劳动
法律,
法规,
规章,起草劳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
监督检查。
(四)负责统筹规划本市城乡劳动力的开发利用和就业工作,管理社会劳动力;参与规划和建设发展劳动力市场的工作;制订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则并监督其运行;指导劳动就业服务事业的发展,制订本市劳动力流动和外省市劳动力进京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市公民境外就业和境外人员在京就业工作。
(五)制订协调
劳动关系政策和基本规则;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负责管理指导
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和
劳动监察工作;指导各类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
(六)参与制订本市企业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制度和管理体制总体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订企业职工工资调控政策和措施,对企业工资水平实施监控;协调各类人员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关系;制订企业职工
最低工资标准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政策。
(七)综合管理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规划和指导劳动者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和企业富余人员及社会失业人员的转岗转业培训;审批、管理
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训练机构及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八)综合管理
城镇社会保险工作和社会保险事业机构;制订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政策;负责职工保险基金的收缴、拨付、运营,负责对享受保险的职工进行管理与服务;负责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组织、管理;管理职工福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