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侨商会前身为1995年成立的北京侨资企业协会, 2007年9月更名为北京侨商会。北京侨商会是由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管,由在京投资的华侨华人、港澳同胞企业家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现任领导
北京侨商会第六届会员会长:陈丽华
北京侨商会第六届会员监事长:王琳达
会长简介
陈丽华,富华国际集团董事长,中国紫檀博物馆馆长,美国佐治亚州萨凡那艺术设计学院荣誉博士。
1988年创立富华集团,涵盖房地产、文化艺术、资产运营管理、金融、健康等领域。2012年,首次跻身
胡润百富榜前10名;2016年以财富505亿元首次成中国女首富。
1999年,创建中国第一家私人性质的国家级博物馆——
中国紫檀博物馆。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博士、印尼前总统、民主斗争党总主席梅加瓦蒂·苏加诺普特丽、拉脱维亚前总统瓦伊拉·维凯-弗赖贝加等先后前来参观。其珍藏的紫檀工艺品分别被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法国香波堡、美国史密森研究院、德国德累斯顿博物馆、日本
九州国立博物馆永久收藏。
1999年,被美国萨凡那艺术设计学院授予“荣誉人文博士”学位,颁发“荣誉市民金钥匙”,同年5月25日确立为“陈丽华博士日”。
2005年,被美国国家妇女艺术博物馆颁发该馆首个“国际文化领袖奖”,华盛顿市政厅将2005年的9月19日确立为“陈丽华博士日”。
2011年和2012年,连续两年入选《福布斯》“全球最具影响力百名女性”。
2012年,荣膺美国《时代周刊》“全球最具影响力百人榜”。
2014年,被
意大利佩鲁贾外国人大学颁发金制勋章,表彰其在世界文化交流方面的杰出贡献。
机构简介
北京侨商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Overseas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BOCC)。
北京侨商会由部分在京投资的华侨华人、港澳同胞企业家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北京侨商会的宗旨是:广泛团结在京投资的华侨华人、港澳同胞企业家,通过最大限度地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侨务工作,为优化首都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贡献力量。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开拓创新的道路,把本团体建设成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团体。
北京侨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侨务工作是党和国家一项长期的战略性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侨务工作会议上指出,“在凝聚侨心、发挥侨力,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做贡献方面,侨务工作大有作为;在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推动祖国和平统一进程方面,侨务工作大有作为;在开展民间外交、传播中华优秀文化、扩大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友好交往方面,侨务工作大有作为。”
为了凝聚侨心、发挥侨力,充分调动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参与首都建设的积极性,1995年,我市率先在全国成立了省级的侨商组织“北京侨资企业协会”,为更好地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2007年更名为“北京侨商会”。
北京侨商会(英文译名:Beijing Overseas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BOCC )是由北京部分侨商发起,经
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成立的法人社团。其业务主管部门为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本会宗旨是广泛团结在京投资的华侨华人、港澳同胞企业家,及海外留学回国发展的专业人士,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侨务工作,为优化首都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贡献力量。
多年来,协会从为侨服务和为首都发展大局服务出发,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侨资企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自改革开放以来,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以极大的热情,积极参与我市的经济社会建设,推动了首都各项事业的大发展。同时,在京侨商“以侨引台”、“以侨引外”,在促进侨居国与我市开展经济合作、科技交流和帮助国内企业开拓海外市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桥梁、纽带作用。侨资企业已经成为推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协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将自身建设成为一个凝聚海内外华商的
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一支实施国家“走出去”战略的积极力量,一个市政府优化首都发展环境的得力助手。
业务范围
(一)协调服务。协助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和对话,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需求和建议;
(二)经验交流。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协作,扩大会员与北京企业界的横向联系,促进海内外华侨、华人间的交流、经济交往与合作。开展同国内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及侨商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为来京投资的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提供有关国家法律、政策、投资信息咨询;
(五)编辑专刊;
(六)根据会员企业发展的需要,举办培训班、研习班,组织研讨、考察活动等;
(七)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机构章程
北京侨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北京侨商会
(英文名称是Beijing Overseas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BOCC)。
第二条本团体由部分在京投资的华侨华人、港澳同胞企业家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广泛团结在京投资的华侨华人、港澳同胞企业家,通过最大限度地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侨务工作,为优化首都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贡献力量。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开拓创新的道路,把本团体建设成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18-2号3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服务。协助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和对话,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需求和建议;
(二)经验交流。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协作,扩大会员与北京企业界的横向联系,促进海内外华侨、华人间的交流、经济交往与合作。开展同国内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及侨商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为来京投资的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提供有关国家法律、政策、投资信息咨询;
(五)编辑专刊;
(六)根据会员企业发展的需要,举办培训班、研习班,组织研讨、考察活动等;
(七)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京投资的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或归侨侨眷,或在侨资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厂长等高级管理职务,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热爱祖(籍)国,关心中华民族统一大业,遵守国家法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首都经济社会建设,为所在区域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
团体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由北京市区县侨办主管的侨商社会组织。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履行本章程的义务;
(七)积极参与本团体活动的义务;
(八)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监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团体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并将形成决议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和提出建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 3 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全体会员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研究制定中长远规划和重要工作部署,务求体现科学性和可行性,并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会长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一)研究制定本会的重大事项,中长远规划和重要工作部署,保证常务理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研究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人选;
(三)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会方针、政策、决议等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四)向秘书处布置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二条会长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会长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常务副会长。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因特殊情况并经批准后,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代表会长签署有关合同书、协议书以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制定、实施秘书处各项规章制度;
(六)完成会员大会、
常务理事会、会长会交办的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设监事会,由 3 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11年12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