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土地学会
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的北京地区土地科学学术性的社团组织
学会英文全名“BEIJING LAND SCIENCE SOCIETY”,缩写为BLSS
学会宗旨
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土地科技和管理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讨论,为促进土地科学技术的推广和普及,不断提高土地工作的科学水平和管理水平,以推动我市土地管理工作健康发展,并为加快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业务范围
围绕土地科技在其相关领域内开展本市与兄弟省市及国际间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土地科学学科发展,推动土地科学技术的自主创新;
面向社会弘扬科学精神,普及土地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的土地科学技术,积极开展科普教育活动,编辑、出版、发行土地科技书籍报刊,传播土地科学信息,以提高全民土地科学素质;
开展继续教育,组织举办各种专业培训,学习有关政策法规,配合业务部门需求,推广先进理论和技术方法,帮助广大会员更新知识,不断提高科技水平;
开展土地科技方面的论证和相应的咨询服务;接受委托,承担课题研究、项目评估、技术评价、成果鉴定和奖励评审,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和资质认证,举办科技展览等;
组织会员对国家土地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并在学会的学术活动中促进土地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土地科技进步,表彰奖励在土地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会员单位和会员个人;
办事机构
学会经批准的办事机构有:办公室、培训部、咨询部和编辑部;其分支机构有七个专业委员会,即:土地经济专业委员会、土地市场专业委员会、耕地保护与土地开发整理专业委员会、房地籍信息专业委员会、土地利用规划专业委员会、土地估价专业委员会和土地法学专业委员会;学会所属的事业单位为“北京土地学会培训中心”(经批准有正式办学资质)。
学会会刊
学会主办的会刊为《北京土地》(双月刊),作为学会内部刊物,免费发行。
学会人员构成
名誉会长:魏成林
顾 问: 石玉林 王利明 潘明才 束克欣 朱留华 郭焕成 柴 强 冯长春
会 长:安家盛
副会长:史贤英(常务) 杨燕敏 牛凤瑞 程 烨 叶剑平 刘洪玉 周卫军 林 坚 洪亚敏 高向军 黄安南
秘 书 长:孙惠林
副秘书长:王黎明 高英军 江 桥
第四届理事长:朱道林
秘书长:陈轲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北京土地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名“BEIJING LAND SCIENCE SOCIETY”,缩写为BLSS。
第二条本会是北京地区从事土地管理、土地科技、土地经济理论研究和土地开发经营专业人员或相关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地区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人民社会团体。依据《北京市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土地科技和管理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讨论,为促进土地科学技术的推广和普及,不断提高土地工作的科学水平和管理水平,以推动我市土地管理工作健康发展,并为加快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上述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围绕土地科技在其相关领域内开展本市与兄弟省市及国际间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土地科学学科发展,推动土地科学技术的自主创新;
(二)面向社会弘扬科学精神,普及土地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的土地科学技术,积极开展科普教育活动,编辑、出版、发行土地科技书籍报刊,传播土地科学信息,以提高全民土地科学素质;
(三)开展继续教育,组织举办各种专业培训,学习有关政策法规,配合业务部门需求,推广先进理论和技术方法,帮助广大会员更新知识,不断提高科技水平;
(四)开展土地科技方面的论证和相应的咨询服务;接受委托,承担课题研究、项目评估、技术评价、成果鉴定和奖励评审,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和资质认证,举办科技展览等;
(五)组织会员对国家土地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并在学会的学术活动中促进土地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土地科技进步,表彰奖励在土地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会员单位和会员个人;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本会。
1、与土地管理及其学科有关的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两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多年从事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自学成才并具有丰富实际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3、从事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业务管理水平的领导干部。
(五)团体会员:凡与土地学科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勘测、评估、咨询服务、土地开发利用等生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本学科有关依法成立的群众性的学术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员会: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本会批准登记注册后方可入会。
(二)团体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由本会发给“北京土地学会团体会员证书”。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和科技咨询等活动,优惠获得本会印发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等;
(三)优惠获得本会的土地科技咨询服务和科技培训;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本会履行团体会员会费制度,入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每年年初在规定的时限范围内,向学会缴纳一定数额的团体会员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涉及团体会员单位退会的应退回团体会员证书,涉及个人会员退会的由学会注销个人会员登记资格。
第十二条团体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本会将书面通知补交;如不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北京土地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建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市社团办批准同意。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要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选举(或聘任)、罢免(或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负责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学会工作计划;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管理制度,筹集学会活动经费;
(十一)推荐重大科技成果和优秀人才,评选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十二)决定聘任学会顾问、名誉会长、名誉理事、学术顾问等名誉职务;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产生。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人数原则上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理事会规模不宜过大;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二)常务理事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三)年龄结构合理;
(四)每届成员调整不得少于1/3。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土地科技领域内有较高学术造诣或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八)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由会长委托,并经市社团办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会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职权。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以及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三)推荐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第二十八条北京土地学会办公室,是本会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学会事务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九条根据学科的发展和开展学术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本会设立相关的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性分支机构。
第三十条本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是北京土地学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均由本会承担。其名称前均冠以北京土地学会名称,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
第三十一条本会所属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其任期与本届理事会相同。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在选举常务理事会时同时产生。副主任委员人选由各专业委员会提名推荐,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员会费;
(二)挂靠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三)本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国内外个人、团体和单位的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财产必须用于本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认真执行《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的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程序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章程,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或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修订提议并形成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市社团办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会有2/3以上的理事提出终止学会活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科协、市社科联审查批准,经市社团办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市国土资源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社团办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2008年9月26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市社团办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 交叉类 北京土地学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2020-01-06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28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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