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原工作部门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市人口计生委)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的工作部门,负责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强化统筹本市人口政策,协调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强化指导开展面向家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协助有关部门拟订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
(二)拟订本市人口发展规划草案,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提出统筹解决本市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四)负责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综合治理。协调推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目标和任务的实施;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
(五)监测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北京市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
(六)研究提出本市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
(七)制定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负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指导避孕节育的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监督、管理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
(八)组织实施本市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制定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十)制定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合作项目。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口计生委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议案、建议、提案、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推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研究室(综合协调处)。
研究本市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目标和任务建议,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协调相关部门推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目标和任务的实施;负责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
(四)规划统计处。
拟订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划和计划,承担相关的监督、评估工作;分析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的建议;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参与北京市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
拟订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制度;指导区县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六)宣传教育处。
拟订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协调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
(七)科技服务管理处。
拟订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指导避孕节育的技术推广及科学普及工作;依法承担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监督、管理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工作;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协调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
(八)行政财务处。
负责编报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审核提出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指导、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使用;编制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基本建设规划;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
(九)人事处。
拟订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及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离退休工作。
机关党委(工会)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基本概况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是负责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参与北京市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的职责。
(三)转变的职责。
1.加强对本市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
2.强化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为中央在京单位服务的职责。
人员编制
市人口计生委机关行政编制4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处级领导职数10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8副。
其他事项
(一)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0名,随自然减员逐步核销。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最新修订时间:2024-04-28 00:52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