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
2001年成立的机构
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成立于2001年初,前身是1998年开始试行的稽查特派员制度,2003年10月市国资委成立,其业务领导和日常管理归由市国资委负责。
概况
截至2009年12月份,市国资委向涉及工业、农业、商贸、城市建设、城市公共服务、旅游等行业的38家出资企业派驻了监事会,按照08年财务决算报告统计,38家监事会监督企业资产占市国资委全部监管企业的95.61%,国有权益占98.1%,营业收入占91.31%,实现利润占93.47%,上缴税金占95.65%,从业人员占84.99%。
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设工作办公室和10个办事处,办事处设监事会主席、副局级监事各1人,下设专职监事。
职能
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向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行使《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赋予的职权:
(一)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向市国资委提出奖惩、任免建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市国资委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二)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情况;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三)检查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检查企业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战略管理、重大投资等,督促企业加强问题整改,促进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健康持续发展。
(四)承办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按照《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新要求,监事会监督检查更加突出当期监督、过程监督,充分发挥专项报告、情况报告的作用,强化监督检查的针对性、灵敏性、时效性。监事会监督由揭示企业问题,向发现问题随时报告、随时反馈、随时沟通转变,并及时督促企业问题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增强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监事会监督在国资国企监督管理体系中的作用不断增强。
监事会常驻企业,列席企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党委会等有关会议,开展专项检查和集中检查,了解、把握企业经营状况和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除上报监督检查报告外,监事会还参与对企业的干部考察任免、董事会工作报告、纪检监察、业绩考核、统计评价、改组改制、产权管理等项工作,市国资委机关相关业务处室运用和落实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增强了对企业监督管理的合力。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6-17 18:46
目录
概述
概况
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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