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慈善协会
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法人
北京市慈善协会(Beijing Charity Association,BCA)是由从事和支持慈善公益事业的单位,以及关心热爱慈善公益事业的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依法核准登记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法人。
主持活动
募 捐 活 动
一、开展“共产党员献爱心”捐献活动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市委、市政府对首都慈善事业的发展高度重视,2005年4月至5月,市委书记刘淇同志三次来市慈善协会调研,并做了重要讲话,特别强调“培育慈善意识,发展慈善事业”,并确定了每年“七一”党的生日期间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北京市慈善协会在全市范围开展“共产党员献爱心”捐献活动。活动开展五年以来,全市近400万党员和群众捐款1.6亿元,善款全部用于市慈善协会开展的助老、助学、应急救助以及帮扶困难党员活动,“共产党员献爱心”捐献活动已成为首都慈善领域的一大亮点。
二、开展书画义拍义卖活动
协会自2005年开始与北京晚报、北京燕博都画廊联合开展“中国书画名家慈善献爱心大型征集义拍活动”,众多知名画家奉献爱心,捐赠作品定期在北京晚报上刊登宣传。经过2年多的努力,230件作品成功拍卖,募集善款139万元。2009年下半年,20余位著名书法家、画家创作了60幅书画作品,捐赠给协会,用以答谢长期以来为慈善事业奉献的爱心人士和爱心企业。协会于2011年成立北京市慈善艺术院,开展更多的义拍义卖活动。
三、举办大型公益演出
为了更好的宣传慈善公益项目,提升捐赠企业形象,协会先后举办了“真情北京与爱同行”、“真情助老”、“首善爱心 共创和谐”等大型公益演出活动。
四、在企业经营场所设置捐赠箱
通过双方协商,在企业的经营场所放置具有公益性质的捐赠箱,聚集社会资金,形成规模,注入到慈善救助当中。这种募集善款的形式简便,运作程序简单,拓展了慈善资金的来源,普及了慈善理念,有效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协会已经与17家大型企业合作,摆放近50个募捐箱,收到了理想的效果。
五、与企业建立专项慈善资金
设立专项基金是北京市慈善协会对募款长效机制的探索,也是募款的主要形式之一。由捐赠方与北京市慈善协会共同组成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自2008年起,协会开始与企业签署专项基金合作协议,为企业冠名设立专项基金,根据企业的意愿开展救助项目,是企业与慈善公益机构双赢的捐款形式。共有12家企业和机构在北京市慈善协会设立专项基金,规模最小的100万元,最大的3000万元,合作年限从三年到五年不等,基金总额达9130万元,每年约到帐1160万元。
六、开展“一元捐”等小额募捐活动
“一元捐”等募捐活动,即企业销售一件商品捐赠相应善款,向企业积极推荐协会的救助项目,争取企业的支持,探索建立长效募捐的机制,这样既可以减轻企业负担,又可以扩大宣传,激发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北京金鼎轩餐饮集团开展每桌饭捐赠协会一元钱活动,泰华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一平米房子捐赠6.6元。
救 助 项 目
一、开展助老项目
1.“携手助老送健康”慈善医疗卡助老项目
慈善医疗卡项目是北京市慈善协会救助范围最广,使用善款最多的品牌项目,由北京市慈善协会与北京市卫生局共同开展,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
当时,农村和城镇没有退休金的低保老人没有门诊的医疗保险,而政府的医疗救助也只能在5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救助。老年人抵抗力差,体质虚弱,小病、慢性病常常困扰他们,低保老人每月仅靠为数不多的低保金维持生活,根本无力承担医疗费用,所以导致小病不治酿成大病,严重影响低保老人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北京市慈善协会根据这种情况推出了“慈善医疗卡项目”,为60岁以上的低保老人发放每人每年500元的医疗卡,老人持卡在北京市近400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费用从卡内直接扣除。
近年来随着政府的医疗保障政策不断完善,政府资助低保老人免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2007年10月还针对城镇无医疗保障的老年人推出了 “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并逐年提高报销比例。北京市慈善协会经过多次调研,根据“先医疗保险,后民政救助,最后慈善协会出资帮扶”的原则,将报销程序进行改革。每年为每位低保老人资助500元的医疗费,在医保报销和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后,利用医疗卡补充自付部分的金额,合理使用善款,充分发挥善款的作用。
截至2010年,协会已陆续资助15万人次低保老人就医,使用善款约7600余万元。
2. 实施“慈善助老送温暖”项目。2009年,出资181.5万元,为门头沟、房山、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等六个区(县)的21家困难敬老院进行老旧锅炉改造,及时保证了近900位敬老院老人温暖过冬。2010年,将继续开展困难敬老院老旧锅炉改造项目,正在为16家远郊区县的敬老院安装新型节能环保锅炉,并于11月5日前全部供暖。
3.实施“慈善助老送光明”项目,与亚太医院合作,为近300名老人实施了白内障复明手术。
二、应急救助项目
2009年4月,为深入落实温家宝总理关于“尽快建立儿童重大疾病的救助制度”的批示精神,解决百姓生活中因大病或突发性事件造成的特殊经济困难,北京市慈善协会启动应急救助项目,并设立春雨应急救助专项基金,救助因患危重病或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支出过大、生活特别困难的特殊对象,重点是患有危重病的少年儿童。此项目是在2004年协会根据《北京市慈善协会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的临时救助项目基础上的进一步完善和提升。项目突出了对青少年儿童的救助,并加大了对申请人的救助力度,救助最高限额从原来的2万提高到5万。截至2010年上半年,协会共出资803.2万元,救助了446户特困群众。
应急救助项目由申请人经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同意,向区(县)慈善协会提出申请。区(县)慈善协会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和救助,仍存在困难的可向北京市慈善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协会接到区(县)慈善协会申请后,根据情况安排相关人员入户走访核实。经协会主管领导批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协会将在七个工作日之内拨付救助款项。今后,协会还将继续加大“春雨”应急救助力度,使“春雨”应急救助项目开展的更加广泛,切实为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为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贡献力量。
三、“爱心成就未来”助学项目
爱心成就未来助学项目自1997年开始实施,为保证助学项目的实效性和社会影响力,秉承“雪中送炭”和与政府救助政策相衔接的原则,围绕政府助学政策调整,确定助学项目或资助对象。助学项目的形式主要有:一是年度助学项目,每年根据政府助学政策的调整制定年度不同的助学计划。比如:2005年重点资助低保家庭品学兼优的高中生;2006年重点资助低保家庭品学兼优的中职生;2007、2008年重点资助低保边缘家庭大学生。二是“一对一”助学项目。通过一对一的方式,搭建起资助者和受助学生之间的桥梁。资助对象主要为北京市低保及低收入家庭学生。三是定向助学。定向助学是爱心企业(个人),向协会捐款,定向用于部分学生群体的助学活动,或者设立专项助学资金、基金,向指定的学生对象或者教育机构进行资助。
截至2009年底,协会共出资2380万元,资助1.46万名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帮助20余所打工子弟学校、贫困地区学校等教育机构改善教育环境设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应。
四、“献出你的爱”助残项目
协会出资242万元,为近千名低保特困残疾人免费安装了假肢,使众多贫困家庭的肢体残疾人恢复了肢体功能;出资100万元,为生活困难的250户重度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五、“为生命续航”助医项目
协会设立儿童重大疾病救助项目,联合北京多家知名医院共同合作,开展针对白血病、先心病、苯丙酮尿症等重大疾病救助工作。患者经医疗保险报销、享受政府救助外,协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医疗资助。截至2009年,共救助患儿47人,支出96万元。
2009年,中华慈善总会、北京慈善协会与德国拜耳公司合作开展了“血友病儿童援助项目”,向所有北京市低保及低收入家庭中2—18岁血友病患儿免费提供为期三个月的拜科奇药品治疗。一期救助活动出资47.52万元,救助患者27名;二期救助活动正在开展。
在调研和试点的基础上,市慈善协会将贫困家庭成人后 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瓣膜置换术及成人心脏搭桥手术)纳入救助范围。近年来,北京市医疗报销比例不断提高,协会救助政策也随之做出调整,将过去统一援助每人5.5万元变更为医保和新农合报销以及民政部门的救助之后个人自付部分给予慈善救助。北京市慈善协会已救助低保家庭心脏病患者6名,共计拨付医疗款20.5万元。
自2008年,除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外,市慈善协会每年出资5000万元左右,救助约4.2万人次困难群众。
主要职责
(一)募集善款。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受海外慈善组织和友好人士的捐赠,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慰藉。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搞好扶贫开发项目,资助困难群众,开展扶贫救济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学、助医、助困等多种慈善救助活动及重大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救助。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开展慈善理论研究,探索具有首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途径。
(七)开展交流与合作项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加强与各省市区及国外慈善机构的交往与合作,推动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
(八)经市民政局批准,兴办与本会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筹措慈善资金。
(九)其他。
工作成绩
北京市慈善协会自成立以来,在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支持下,坚持募集资金与扶弱济困同步,致力于为福利机构和老年人、残疾人、失学儿童、受灾群众等特困群体解决实际困难,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募集活动,开展多项救助项目:使北京市3780多名贫困生重返校园;为10个远郊区县的545名残疾人安装了假肢;救治孤残儿童、孤寡老人、白血病患者;实施了“微笑列车”项目,为230名特困家庭的唇腭裂患儿实施了矫治手术;为内蒙受灾群众送去衣被10万余件,资助了内蒙赤峰市翁牛特旗勿苏小学44名贫困生上学;为患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实施脱残手术并改善他们的生活环境;98抗洪斗争中为北京市对口支援省区募捐善款56.7万元,衣物5万件。在2003年抗击SARS斗争中,北京市慈善协会作为市政府指定的接收社会捐赠抗击SARS救助款物的单位之一,精心组织接收社会捐赠和实施救助项目,为不幸感染SARS的235名为医护人员发放救助金23.5万元;为首批投入到抗击SARS斗争中的1991位一线医护人员发放救助金99.55万元;向战斗在一线的殡葬职工发放救助金10万元。同时对在SARS中造成的“破碎”困难家庭和“低保”群体的困难对象实施了必要的救助。
所获荣誉
2018年9月10日,荣获第十届“中华慈善奖”。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北京市慈善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Charity Association,缩写BCA)。
第二条本会由从事和支持慈善公益事业的单位,以及关心热爱慈善公益事业的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其宗旨是:广泛团结会员以及公益慈善领域单位和个人,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宣传慈善文化,践行社会责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聚合慈善资源,推动公益慈善领域参与扶贫攻坚和精准救助,形成联合联动规模效益,成为大型慈善活动和重大慈善项目的平台和引擎,促进慈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3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弘扬慈善文化。紧密围绕“慈善北京”建设,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广泛宣传平等、互助、博爱、共享的现代慈善价值观,推动树立助人悦己、乐于奉献的精神风尚。举办《慈善北京》刊物,建设慈善宣传阵地。
(二)维护会员权益。加强与政府、社会和行业的沟通,及时反映会员合理诉求,调解会员纠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公开筹募善款。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受境外慈善组织和友好人士的捐赠,为慈善项目提供资金或物品支持。
(四)实施慈善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及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救助,接收、分配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通过开发扶贫项目,惠及并资助困难群众;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学、助医、助困等多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环保、卫生、社会福利、城市治理等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推动慈善事业治理。鼓励社会机构参与慈善事业,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机制;建立精准救助联合基金和专项基金,形成因病致贫慈善兜底机制;支持社会组织的慈善活动项目,积极推动社区慈善活动的开展。
(七)推动志愿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慈善领域现代志愿服务
体系,扶持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志愿者队伍,通过社工加义工的形式,提升志愿者队伍专业能力和水平。
(八)开展理论研究和专业培训。面向社会各界和慈善领域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普及慈善知识和技能,培养优秀行业人才。进行慈善理论研究,举办“慈善北京论坛”,形成理论研究品牌,探索具有首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途径。
(九)促进交流与项目合作。加强与各省市区、境外及国际慈善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吸收引进先进经验技术和优秀服务项目,积极参与国家战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
(十)对本会单位会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区慈善组织的发展;总结慈善工作经验,推广典型,表彰先进;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转移或委托工作任务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慈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委托和交办的有关事项;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参加会员大会;
(六)接受本会监督;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五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两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时,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
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换届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秘书长可不参加选举);
(四)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退出和除名;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撤销和变更;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主要工作规则是:
(一)理事会由会长或授权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四)召开理事会议,原则上应提前10天通知;
(五)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六)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审议和决定重大管理制度;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处分、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撤销和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
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主要工作规则:
(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授权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四)常务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慈善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审议;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条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领导各内设部门、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六)组织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七)组织起草本会各项管理制度,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期满可
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声誉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会员大会、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主要工作规则是:
(一)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既可以采用现场方式,也可以采用视频或通讯方式召开。定期会议每半年一次。
(三)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本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本会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八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九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合法投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会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
执行、监督机制,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六章项目管理
第五十条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有效的规范,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项目受益人;
(三)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项目受益人。
第五十一条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常务理事人数的2/3。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捐赠(资助)超过500万元的慈善项目;
(二)年度支出占预算总支出20%的慈善项目;
(三)涉外慈善项目;
(四)其他的重大慈善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
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本会建立慈善项目管理档案,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
第五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0日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成员
会长:温庆云
副会长:王昀东 黄信阳 关铁英 毛文利 孔东梅 程刚 刘正琛 马庆钰 黄浩明 佟丽华 陈志斌 陈哲
常务理事:马庆钰 王昀东 王维娜 毛文利 孔东梅 刘正琛 关铁英 佟丽华 张红力 张晓鲁 陈哲 陈伟鸿 陈志斌 邵然 苑全宾 柏群 郭海刚 黄信阳 黄浩明 程刚 温庆云
理事:马庆钰 王长远 王文忠 王昀东 王维娜 王敬民 王鹏飞 王新月 毛文利 户立恒 孔东梅 曲燕中 朱晓红 刘径 刘正琛 刘国喜 刘晓红 关涛 关铁英 孙震山 杜雨田 李冬 李枫 李健 李蕊 李广平 李凤彬 李玉峰 李晓明 肖佳威 佟丽华 汪芳 沙强 沈利 张红力 张晓鲁 张登峰 陈飞 陈哲 陈正道 陈伟鸿 陈志斌 陈养群 邵然 苑全宾 范飞飞 金可 金朝晖 周建轩 屈正 赵海军 赵锦伦 胡晓娜 柏群 郜长生 段泽强 姚光锋 贺迎潮 徐军 高歌 郭建平 郭海刚 陶传进 黄行明 黄信阳 黄浩明 曹磊 崔澜馨 程刚 普建波 曾春光 温庆云 蔡长敏 廖亚明 谭杰 戴健
监事成员
监事长:李涛
副监事长:高玮
监事:刘欣茹 李涛 秦利国 高玮 郭凤君
最新修订时间:2023-04-07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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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活动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