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间组织国际交流协会(简称“市民交协”)成立于
2007年8月,是由
北京市科学教育、文化艺术、体育卫生、经济贸易、环境保护、妇女青年、公益救助、
民族宗教、人权保障等领域的具有开展国际交流和参与
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能力的民间组织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过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协会现有会员54家,汇集了一批在北京市各个领域开展国际交流、参与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并具有广泛的国内外影响的市级社会团体。现任会长为市十届政协副主席
黄承祥。
协会简介
2010年3月,协会加入了
中国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简称“中促会”),黄承祥会长当选为副会长,为我市民间组织开展国际交流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平台。
2009年7月,
联合国副秘书长
沙祖康为协会亲切题词:希望市民交协为首都民间对外交往事业做出新贡献。
作为首都民间组织开展国际交流的联合体,两年来,协会共组织全市民间组织出访参加国际社会及
非政府组织会议活动18批、84人次;先后接待了联合国官员、国际和地区非政府组织的代表24批、222人次,涉及国家30余个;配合中促会及与有关单位合作,在京举办了联合国亚太地区非政府组织论坛、第七届亚欧人民论坛、
全球妇女峰会等国际会议、活动近20次,参加人数多达3000人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内设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会标及设计说明
本会的会标图案由
地球、
天坛、
和平鸽、橄榄叶四大要素组成。蓝色的天坛象征着年轻、充满活力的北京;橄榄叶象征着北京和世界各国民间组织正处于蓬勃发展绿色生机之中;网状的地球表明星罗密布的世界各国民间组织通过多种形式联合开展有利于促进世界和平的活动;位于图案中央口衔橄榄叶的和平鸽象征以促进世界和平为根本目的的民间组织在新世纪携手并肩,共同为人类和平、为各个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共同建设一个绿色、和平、繁荣、和谐的新世界而努力工作的美好愿景,烘托出本会推动北京市民间组织与
国际非政府组织交流与合作的宗旨。
会标图案设计整体结构紧凑、立意深刻、形象生动、主题突出。
协会宗旨
本会宗旨是推动北京市民间组织与
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工作调研、政策宣传、信息咨询、出版刊物、专业培训、组织活动等形式为北京市民间组织参加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提供服务。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北京市地方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北京市民间组织国际交流协会(简称:市民交协),英文名称为Beijing NGO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Exchanges(英文缩写:BNAIE)。
第二条 本会由
北京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及北京市科学教育、文化艺术、体育卫生、经济贸易、环境保护、妇女青年、公益救助、
民族宗教、人权保障等领域的具有开展国际交流和参与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能力的民间组织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推动北京市民间组织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工作调研、政策宣传、信息咨询、出版刊物、专业培训、组织活动等形式为北京市民间组织参加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提供服务。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北京市地方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机关是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接受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符合本会宗旨的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论坛、展览会及考察参观等活动;
(二)调查研究民间组织对外交流工作,反映北京市民间组织的有关意见,有计划地开展专题调研,为政府部门制订有关民间组织的政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支持和组织会员单位发挥各自优势,同国际非政府组织和机构建立联系,开展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涉及民间组织参与国际交流活动的各类培训、咨询服务和经验交流会,促进民间组织建立健全自律机制,规范自我管理及交流行为,引导民间组织积极面对机遇和挑战,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五)创办协会刊物,建立协会网站。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七条 承认本会章程,在本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和个人,可成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过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简报、咨询和服务。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接受本会对与本会相关工作的协调;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任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根据常务理事会建议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罢免监事会成员;
(四)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 由团体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组成,由会长或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新增理事候选人由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理事成员变动时,采取自然替换原则,由其继任者接替理事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确定或调整理事人选;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领导本会秘书部等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八、九、十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二) 了解本会业务,热心本会工作;
(三)根据工作需要秘书长可设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人代表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可以连任,但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或授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研究、提出本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调整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可以连任,但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组织研究、解决本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受会长委托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
(三)协助会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受会长委托代表本会或授权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会长可以连任。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工作;
(二) 根据自己的社会影响和特长发挥作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可以连任。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
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委托
北京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聘请专职人员负责日常事务的办理。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一般由三或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主要职责: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
(三)监事长列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本会及常务理事会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五)监督本会及常务理事会成员依照核定的本会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六)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七)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监事报告;
(八)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财务公开,接受会员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由监事会组织进行财务审计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修改后的章程须报业务主管机关和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
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机关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机关和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7年8月31日北京市民间组织国际交流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在北京市东城区南河沿大街95号。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