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奖
科学技术奖项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奖项,旨在奖励科技界的优秀人士与团体。
奖项历史
2002年4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发布并设立,旨在奖励科技界的优秀人士与团体。
2007年3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7号令第一次修改。
2010年8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2号令第二次修改。
2022年4月12日,2021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正式启动。
2023年11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公布。
2024年11月19日,2023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正式公布,19位科学家、196项成果获奖。
奖励种类
根据新的奖励办法规定,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将由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国际合作中关村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6个奖种组成。其中,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国际合作中关村奖是奖励办法颁布以来首次设立的人物奖奖种。
此外,项目奖将分设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3个奖种,分别旨在奖励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做出重大技术发明、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技成果,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具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首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
市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重点奖励在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发展行业和科技发展重点领域中取得的技术成果、采取产学研联合创新机制研究开发并在本市实施应用的技术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形成国家或者国际标准的技术成果等。
第三条 本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速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和行业领域专家组成,其中行业领域专家比例不少于50%。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任期三年。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定。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承担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经登记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奖励范围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的技术成果,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等方面研究开发共性技术和关键性技术,实施后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并使之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五)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基础研究成果,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
(六)研究成果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
(七)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同本市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研究、开发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
(八)对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养具有明显成效的科普作品。
评审范围
第九条 下列成果不属于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范围: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成果;
(二)正在研究且不能在其他领域应用的成果;
(三)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成果;
(四)已申报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成果。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奖项设置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设重大科技创新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每年一等奖为30项左右,二等奖为60项左右。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规定。
对于完成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创新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授予重大科技创新奖。有关重大科技创新奖的评审事项,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单项奖励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15人,二等奖不超过10人,三等奖不超过6人。获奖人员按贡献大小排序。
重大工程类和重大推广类成果,依据单位申报,奖项可以仅授予组织。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推荐:
(一)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
(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四条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候选项目进行初审,根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的评审标准和评价指标实行记名投票,提出奖励项目的初审结果。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初审结果实行公告异议制度。初审结果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内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奖励项目有异议的进行复审,并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复审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奖励的重点,对初审结果和复审意见进行综合评议,并记名投票表决,提出项目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应当从实施获奖项目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立项。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重大科技创新奖、一等奖、二等奖的获奖项目,符合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推荐。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规定,不得与获奖候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涉及当年申报奖励项目或者与申报奖励项目的组织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骗取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由其所在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三年内的推荐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经登记设立的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8日起施行。1988年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京政发〔1988〕121号)同时废止。
成果展示
2017年共有195项成果荣获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其中一等奖22项,二等奖51项,三等奖122项。其中,由“三城一区”单位完成的成果达129项,占比66.2%。由企业主持完成的获奖成果达79项,占比40.5%,首次突破四成,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迈上了新的台阶。
2017年共奖励1514位科研人员,平均年龄为42.2岁,其中40岁以下获奖人数为730人,占比48.2%,接近半数。在195项获奖成果中,有80后科技工作者参与的成果达168项,占比86.1%。在北京浓厚的科技创新氛围中,青年科技人才逐渐成长并开始承担重任,投身于科技创新的伟大事业中,成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重要力量。
2020年8月,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和市政府批准,授予薛其坤、胡伟武北京市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授予文再文等6人北京市杰出青年中关村奖;授予乔斯特·乔纳斯等3人北京市国际合作中关村奖;授予“基于含氮化合物构建的氮化反应”等5项成果北京市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授予“新型生物信息微纳传感器应用基础研究”等10项成果北京市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头戴显示关键技术及应用”等6项成果北京市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新能源汽车整车综合控制关键技术与应用”等6项成果北京市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面向移动应用的高分辨率柔性可弯折AMOLED显示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授予“全球脊灰病毒根除阶段关键疫苗sIPV和bOPV的研发及应用”等33项成果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显示驱动与触控集成芯片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等93项成果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2024年4月28日,2023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决定公布。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为科学技术进步、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组织。“神经干细胞多样性和人脑系统性发育机制研究”等13项成果获北京市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复合材料与超材料中的偏微分方程理论与谱理论研究”等39项成果获北京市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大型复杂构件高效高质量制造关键技术及装备”等6项成果获北京市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中远红外量子级联激光器关键技术及应用”等18项成果获北京市技术发明奖二等奖;“移动终端影像系统关键技术与应用”等31项成果获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增强现实(AR)光栅波导显示光学器件的研发及产业化”等89项成果获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获奖人员
2021年9月25日,2020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揭晓,北京生命科学研究所学术副所长、中国科学院院士邵峰荣获突出贡献中关村奖。
2022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2021年度北京市科技技术奖励的决定,北京交通大学4项主持成果获2021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2022年12月,2021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正式公布,共有16位科学家、191项成果获奖。其中,谢晓亮荣获突出贡献中关村奖;肖云峰、程群峰、颉伟、宋江平、高扬、邓方、刘鸿瑾、陈云霁、魏运等9人荣获杰出青年中关村奖;阿尔门·谢尔盖耶夫、哈维尔·加西亚·德·阿巴霍、哈里斯·莱温、彼得·沙夫、福田敏男、本哈德·施密德等6人荣获国际合作中关村奖;30项成果荣获自然科学奖,12项成果荣获技术发明奖,149项成果荣获科学技术进步奖。
2023年11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公布,2022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共分为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国际合作中关村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6个类别。
根据奖励决定,3项人物奖共奖励给21位科学家。来自清华大学的王小云、来自北京北方华创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的赵晋荣荣获北京市突出贡献中关村奖,北京大学杨玉超、北京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高立宁、曹云龙、陶飞、邵薇薇、周恒、李腾、刘保献、李飞强等9位青年科学家荣获北京市杰出青年中关村奖,阿尔瓦罗·希门尼斯·卡涅特、达恩·夫伦克尔、奥森·史蒂芬、金锺昇、亚历山大·杰西·穆勒·桑切斯、安东尼·比斯利、广田薰、延斯·尼尔森、庄子哲雄、沃尔森等10位外国科学家荣获北京市国际合作中关村奖。
在项目成果方面,“北京大兴国际机场航站楼建造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成果荣获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此外,共有10项成果获北京市自然科学奖一等奖,32项成果获北京市自然科学奖二等奖;5项成果获北京市技术发明奖一等奖,15项成果获北京市技术发明奖二等奖;29项成果获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96项成果获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2024年4月28日,2023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决定公布。方忠、汤广福获北京市突出贡献中关村奖,陈恺、孙琼等8位青年科学家获北京市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博思维克、本诺伊·帕克丹姆等9位外国科学家获北京市国际合作中关村奖。
2024年11月19日,2023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正式公布,全市科技大会暨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举行,19位科学家、196项成果获奖。其中,方忠、汤广福荣获突出贡献中关村奖;陈恺、张振雷、孙琼、杜强等8人荣获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博思维克、本诺伊·帕克丹姆等9人荣获国际合作中关村奖。52项成果荣获自然科学奖,包括一等奖13项,二等奖39项;24项成果荣获技术发明奖,包括一等奖6项,二等奖18项;120项成果荣获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一等奖31项,二等奖89项。
初审结果
2024年11月13日,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对2024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项目奖初审结果进行公示(2024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项目奖初审结果公示链接),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项目的真实性、创新性、先进性、应用情况、知识产权权属,候选人、候选单位贡献持有异议的,可填写《北京市科学技术奖项目异议申请表》,书面向市奖励办提出异议,写明异议内容、异议理由,并提供必要的支撑材料。
二、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异议,须写明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详细地址, 签署实名并提供身份证明(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奖励办按照《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对符合异议范围和受理条件的异议予以受理,并对异议人身份予以保密。凡匿名、冒名、逾期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四、异议材料须于2024年12月3日17:00前送达市奖励办。报送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宏安街9号院1号楼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22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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