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北京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维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业户)、事业单位和团体以及个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宗旨
本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在交通主管部门和经营者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开展适合行业特点的活动,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服务会员、服务行业(专业)、服务社会、服务政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
业务范围及职能
本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北京市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参与组织有关发展行业经济、推动技术进步、深化企业改革等方面的各类活动。旨在促进和推动汽车维修业的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交通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运输业、汽车维修业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交通主管部门及交通治安管理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的有关规章;
(二)沟通汽车维修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企业、事业单位与本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联系,反映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全行业经济技术资料的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根据行业发展的现状,开展专题调研,及时向本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标准和行业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七)推动横向经济联系,协调企业之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的关系,促进行业的协调发展;
(八)为社会和会员提供国内外有关技术、市场信息咨询服务;
(九)组织编写行业有关统编教材、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专业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服务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十)发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业务技术交、学术研讨、贸易合作等活动;
(十一)组织参与、举办行业的国内、国际发展论坛会、展览(销)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十二)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制定有关汽车维修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的行规行约,并监督实施,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十三)开展全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倡导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风气,提高文明服务的水平;
(十四)接受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十五)组织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十六)加强与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
(十七)承担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及交办的有关工作。
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会员的管理,保障会员的正当权利,根据《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科研单位、院校等,不分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可作为团体会员自愿加入本协会。
个人会员是指汽车维修、综合性能检测及相关行业的知名专家、学者或高级管理人员均可作为个人会员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三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 理事会讨论通过;
(1)具体办理入会审批,并报告理事会;
(2)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核发会员证;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长时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中文名称: 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Beijing Automotiv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Trade Association。缩写为:BAMRA。
第三条 协会宗旨:本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在交通主管部门和经营者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开展适合行业特点的活动,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服务会员、服务行业(专业)、服务社会、服务政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
第四条 协会工作原则:本协会按照会员共有、自我管理、民主办会、共同监督的原则,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的道路,把本协会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蒲黄榆路48号 邮编:100078 。
第六条 本协会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进行工作 。
第二章 业务范围及职能
第七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北京市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参与组织有关发展行业经济、推动技术进步、深化企业改革等方面的各类活动。旨在促进和推动汽车维修业的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交通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运输业、汽车维修业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交通主管部门及交通治安管理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的有关规章;
(二)沟通汽车维修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企业、事业单位与本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联系,反映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全行业经济技术资料的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根据行业发展的现状,开展专题调研,及时向本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标准和行业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七)推动横向经济联系,协调企业之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的关系,促进行业的协调发展;
(八)为社会和会员提供国内外有关技术、市场信息咨询服务;
(九)组织编写行业有关统编教材、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专业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服务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十)发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业务技术交、学术研讨、贸易合作等活动;
(十一)组织参与、举办行业的国内、国际发展论坛会、展览(销)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十二)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制定有关汽车维修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的行规行约,并监督实施,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十三)开展全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倡导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风气,提高文明服务的水平;
(十四)接受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十五)组织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十六)加强与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
(十七)承担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及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本协会应具备的职能: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行业协调、行业服务。
第十条 加强本协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汽车维修企业(业户)、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科研单位、 院 校等,不分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可作为团体会员自愿加入本协会。
汽车维修、综合性能检测及相关行业的知名专家、学者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可作为个人会员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遵守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三)符合本章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会籍并收回会员证:
(一)书面要求退会的;
(二)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或一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
(三)丧失经营资格的。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原则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常务理事,审议常务理事和理事的增补、变更;
(四) 筹备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与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监督,并研究与处理其意见和建议;
(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
(一)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代行职权。
(二)按会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召开会议。
(三)实施协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有较高威望、熟悉行业情况;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聘请对行业有重要影响的人士担任顾问。
第三十三条 会长职责:
(一)召集、组织会员大会;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职责:
(一)秘书长为专职,应熟悉本协会专业,有协调策划能力,可经选举产生,也可实行聘任制。
(二)在会长的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三至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监事会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监事长出席会长办公会议;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中职责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和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及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为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各种捐赠;
(三)政府资助及为政府提供有偿服务所得;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职能及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协会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规定和办法,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议案,报会员大会表决。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交通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6月24日第二届会员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2021年11月,被评选为5A级社会组织。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26 11:05
目录
概述
协会宗旨
业务范围及职能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