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是指
卫生技术人员遵照
执业技术规范提供的照护生命、
诊治疾病的
健康促进服务,以及为实现这些服务提供的
药品、
医疗器械、救助运输、
病房住宿等服务。照护生命主要是指对生命由孕育到衰亡的自然进程的关照、护卫,如
孕期保健、
分娩支持、
临终关怀、
预防保健等;
诊治疾病主要是指对人体在受到病因损害后,进行识别,并对出现的
功能紊乱或
损伤进行调整,以求改善机能、恢复健康的过程。
国家财政部、
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第42号文件:“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这一定义主要是医疗服务常规业务的描述,一些服务对象如孕妇等也不应归为患者。
2019年出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指维护人体健康所必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民可公平获得的,采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适宜设备提供的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条: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各级各类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分工合作,为公民提供预防、保健、治疗、
护理、康复、
安宁疗护等全方位全周期的医疗卫生服务。《“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第八章“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中要求:实现人人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强康复、老年病、长期护理、慢性病管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建设;实现医防结合;健全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等。由此可见,医疗服务不仅局限于“对疾病的治疗”,而是扩展到健康促进的更多领域。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要求: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侵权责任法》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都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造成患者损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医院概论》(第2版)第四章“医疗服务导论”中论述了:医疗服务新的概论强调了
服务提供者是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取得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服务必须遵照执业技术规范以法合规进行,强调了医疗服务提供的是照护生命、诊治疾病的健康促进服务,体现了
大健康概念,体现了对生命全过程的服务。照护生命主要是指对生命由孕育到衰亡的自然进程的关照、护卫,如孕期保健、分娩支持、临终关怀、预防保健等;诊治疾病主要是指对人体在受到病因损害后,进行识别,并对出现的功能紊乱或损伤进行调整,以求改善机能、恢复健康的过程。医疗服务内容包括为实现上述服务服务提供的药品、医疗器具、救助运输、病房住宿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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