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
卫生行政部门
核发《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依据。
文件通知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发(1994)第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
卫生厅
(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部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现将我部制定《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卫生部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日
附件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
卫生行政部门
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是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
中医医院
中西医结合医院
民族医医院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肿瘤医院
儿童医院
精神病
医院
传染病医院
心血管病
医院
血液病
医院
皮肤病医院
整形外科
医院
美容医院
康复医院
疗养院
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一级妇幼保健院
二级妇幼保健院
三级妇幼保健院
第三部分乡、
街道
卫生院基本标准
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
中西医结合
门诊部
民族医门诊部
专科门诊部
口腔
门诊部
整形外科门诊部
医疗美容门诊部
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
医务室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中医诊所
中西医结合
诊所
口腔诊所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
医疗美容诊所
精神卫生
诊所
中小学
卫生
保健
所
卫生站
第六部分
村卫生室
(所)基本标准
一、 至少设有诊室、
治疗室
、药房。
二、 人员:
至少有1名
乡村医生
。
三、 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诊查床
听诊器
体温计
血压计
身高体重计 接种包
出诊箱 至少50支各种规格
注射器
药品柜
有盖
方盘
消毒缸
高压灭菌
设备
污物桶 资料柜
健康宣传版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 药品:
至少配备80种
基本药物
。
六、 制定各项
规章制度
、人员
岗位责任制
,有
国家制定
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
操作规程
,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
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卫生行政部门
确定。
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
口腔病
防治所
职业病
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院
第八部分
急救中心
、站基本标准
急救站
急救中心
第九部分临床
检验中心
基本标准
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
省临床检验中心
部临床检验中心
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护理站
护理院
参考资料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所.
最新修订时间:2024-07-31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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