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出让
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第二条规定,协议出让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背景介绍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28日发布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同时废止。
特点
1、适用范围有限。
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政府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或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2、原则
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6-09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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