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第二条规定,协议出让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
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政府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
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或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
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3)划拨
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