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基于各种单方法律行为的不同性质,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有时不必向特定的
相对人作出(如设立遗嘱的意思表示无须向
继承人或其他人作出即可成立);有时却依法必须向特定的
相对人作出方可成立(如债权人免除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的行为,尽管不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但免除其债务的意思表示必须向债务人作出,才能发生
债务免除的效果;同样,放弃
继承权的意思表示,也必须向其他继承人作出,才能发生继承权放弃的效果)。在民法的传统理论上,无须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单方法律行为称为“无相对人的
单独行为”;必须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单方法律行为称为“有相对人的单独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通常只能为他人设定权利而不能单纯为他人设定义务,即单方法律行为一般都是给予他人以某种利益(如遗嘱行为系为
继承人或
受遗赠人设定权利),或对他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某种直接影响(如代理权的撤回、无权代理的承认等)。
也可根据当事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发生变更或撤销。例如,遗嘱人设立遗嘱后,可以随时变更遗嘱内容甚至撤销已经设立的遗嘱;
被代理人向代理人进行授权后,可以随时变更授权内容甚至撤销代理权。但某些单方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即发生某种法律效果,行为人依法不得对行为进行变更或者撤销。例如,继承人放弃
继承权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即发生继承权消灭的效果;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的承认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即发生该行为有效的法律后果。对此,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和监护人的承认行为即不得变更,也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