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耗
加工贸易企业的一种习惯称谓
单耗有两个意思。
基本介绍
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净耗是指加工生产中物化在单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生产工艺要求,在生产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且不能完全物化在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海关予以保税核销的只有单耗。
标准
单耗标准是海关在加工贸易单耗管理中,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和海关核定的单耗,规定应共同遵守并在一定期限内重复使用的尺度。
制定的单耗标准主要是一些大宗、大类、工艺传统、易于标准化的重点敏感商品。如:烟、酒、糖、钢材、电解铜、氧化铝、胶合板天然橡胶感光材料、棉花、化纤、聚酯切片、植物油等。
制定的国家单耗标准,由于制定和审定标准的有关主管部门的专家对单耗标准的原则、使用方法、核定对象还有一个加深理解和熟练运用的过程,所以单耗的申报行为和海关核定单耗的执法行为要逐步规范和统一,分步骤逐步到位。形象的比喻为先拧螺丝母后紧螺丝扣,直至拧到位。
标准的制定
制定单耗标准的依据是:国办发[1999]35号文件第八条“……由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国家工业局制定并分批公布全国统一的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单耗定额标准,作为审批、监管核销进口料件数量的依据。……”和《海关法》第三十三条“……加工贸易制成品数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及《海关法》第三十三条《法律条款释义》中的有关释义“……各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在国家统一的单耗标准之外,为了规范本关区加工贸易管理,可以根据本关区的实际制定仅适用本关区的单耗标准作为国家统一标准的必要补充。”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单耗标准。各直属海关在当地经贸主管部门和另工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协会、外商投资协会的协助下制定关区单耗标准。
制定原则
国家和关区单耗标准的制定都应遵循下列原则:符合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实际;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财税政策和外贸政策;以国家、行业标准或该行业的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促进加工贸易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便于海关依法行政和有效监管。
首先符合加工企业生产实际最为重要;其次,要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不使应征税款流失;维护国家的产业政策,不使国内相关产业和市场受到漏税内销商品的冲击,促进国家外贸政策的贯彻,不使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受到干扰;以该行业加工贸易企业的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有利于促进加工企业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还要便于海关依法行政和有效监管,使制定的单耗标准切合加工企业生产实际,海关核定单耗时好使好用。
单耗核定的原则是:在单耗标准幅度范围内,各地海关按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实际核定、核销单耗,也就是“据实核销”原则。这既反映了生产加工的实际,也在可控的幅度内规范了海关的核销尺度、降低了监管风险和廉政风险。
核定幅度
制定的单耗标准幅度过低,不能客观反映设备陈旧、技术落后、生产规模小,工艺传统,加工批量不大的加工企业生产实际,也会给海关核销操作带来麻烦。这类企业加工单耗经常超出单耗标准上限值,海关就要对其修改备案数据,加大了海关核销的工作量。
单耗标准幅度过大,上限值过高,加工企业报核时会给海关带来核定单耗的压力(企业会以最高上限值申报单耗),也给核销人员的自行裁量权过宽过泛,达不到在合理的规范的幅度内相对统一的执法要求,等于没有标准。
单耗标准的制定要很好地掌握这个幅度。单耗标准幅度的高低,反映单耗标准制定的水平和质量,在幅度范围内按加工企业生产实际核定单耗的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
核销
保税加工的贸易方式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是由海关对加工企业进口料件进行单耗核定。为方便基层海关备案核销,总署曾组织编写了《纺织类海关核销手册》和《机电类海关核销手册》;下发了《加工贸易部分重点商品单耗定额表》;各地海关根据本关区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实际,在征求有关行业研究院所、技术专家和加工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写了《关区加工贸易常见商品单耗核定手册》;向加工贸易企业发放了《加工贸易商品单耗核定卡》 ;针对各地海关对加工贸易成品进行单耗核定时,执行单耗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海关总署下发了署监[98]927号文件,规范了单耗管理的审批原则和权限;加工贸易企业较多的直属海关结合本关区加工贸易单耗管理特点,组织开发了供本关区加工贸易单耗管理的计算机应用程序。2001年在关税征管司和科技发展司的组织和技术支持下,完成了《海关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单耗数据库》业务需求方案的审定和技术方案的设计,经杭州海关开发和杭州关区业务现场试运行,已通过验收,现在福州等7个海关试点推广。
《核销手册》和《单耗定额表》的编写,单耗管理文件的下发和单耗数据库的开发,为海关的单耗管理积累了信息和资料,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海关单耗标准的统一执行,为总署单耗工作的集中规范管理摸索了经验,奠定了基础,提供了物质和思想的准备。
管理方法
单耗管理的总原则
如实申报、据实核销。其内涵为加工贸易企业必须如实申报本企业生产成品的实际单耗,海关则根据企业申报或海关核定的单耗进行核销。
是规范单耗标准的制定工作
以往海关总署只对40几种重点敏感商品进行了单耗标准的制定。而加工贸易企业发展至今,加工的成品规格品种型号成千上万,以往制定的单耗标准无论是其数量、针对性和准确性都急需补充、修改和完善,以适应海关对迅猛发展的加工贸易监管的迫切需要。
根据35号文件精神,海关总署和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立了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联络小组及其单耗标准审定委员会,建立了联络机制,制定了工作程序、审定规程和标准制定规范。近两年来,制定了一批行业关注、加工企业关心、海关监管急需的重点敏感商品的单耗标准。
是规范加工企业单耗的申报行为
由于以往海关对不法加工企业伪报单耗未有相应的处罚规定,海关未制定《单耗管理办法》和统一规范的单耗核定程序及更多适用的单耗标准,不仅增加了海关核定加工企业成品单耗的难度,也使不法企业随意通过伪报单耗逾逃税款的事情屡禁不止。
随着海关缉私体制的建立、通关制度改革和科技手段的应用及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加工贸易方式,通过海上和陆路非设关口岸的偷运走私,通过设关口岸闯关,以多报少逃进口税,出口以少报多骗核销走私,通过货运渠道飞料走私和通过“三无”企业倒卖料件等走私违法活动,受到海关严密封堵和严厉打击,扼制了保税料件和结转的成品半成品进入加工企业之前的走私行为。而不法企业通过伪报单耗骗核销,擅自逃税内销保税料件和成品的走私违法活动日渐凸显,加工企业不如实申报加工单耗的现象普遍存在。
是规范海关单耗的核定行为
单耗的核定工作是由主管地海关依据企业申报和关员下厂核查确定。在海关单耗管理方面,由于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管理模式和核销原则,统一认知的单耗基本概念,统一规范的核销审定程序和操作规范,基层海关和保税核销关员对单耗核定有较宽松的自行解释权和自行裁量权。尤其对技术工艺较复杂的成品单耗更难以核定,导致不同关区对同类加工企业加工的相同成品单耗核定差别较大。有时相同成品的核定单耗在不同关区相差少则几倍,多则十几倍或几十倍。执法人员在执法规定不明确不规范的情况下极易造成职能的错位,带来执法的偏差,产生不廉的执法行为,加工企业和各地海关反响强烈,影响到海关自身的依法行政廉政建设。侦查、调查和稽查发现的多起不法加工企业通过高报单耗逃税内销保税料件和制成品的案例表明,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急需统一规范单耗核定的执法行为。
单耗在加工贸易中的管理原则
“如实申报、据实核销”是单耗管理的总原则,即加工贸易企业必须如实申报本企业生产成品的实际单耗,海关则根据企业申报或海关核定的单耗进行核销。申报单耗申报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报告的单耗,是加工企业根据加工生产实际向海关申报的单耗,这一单耗数据应该真实、准确,也是海关对企业单耗申报进行审核、处理的重要数据。
一般情况: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商品编码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二)加工贸易项下成品的单耗;(三)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应当申报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特殊情况:加工贸易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申报单耗的,应当留存成品样品以及相关单证,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在报核前申报单耗。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单耗变更或者撤销手续,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保税成品已经申报出口的;(二)保税成品已经办理深加工结转的;(三)保税成品已经申请内销的;(四)海关已经对单耗进行核定的;(五)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企业立案调查的。
参考资料
海关总署155号令.海关总署.
单耗管理.海关总署.
最新修订时间:2024-09-21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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