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边冲突规范,又称“个别冲突规范”、“单方冲突规范”、“不完全冲突规范”。是指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其特点是在它指向适用外国法时就不能再指向适用内国法,或者在指向适用内国法时就不可能再指向适用外国法。例如《法国民法典》第3条规定,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又如《苏俄婚姻家庭法典》第162条规定,外国人在苏联境外按照有关国家的法律结婚,在苏俄承认有效。还有在某种条件具体指明应当适用哪一个外国法的。
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直接规定某些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某国法律的
冲突规范。它既可以明确规定内国法,也可以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
单边冲突规范范围中的民事关系通常都有某种限制,如主体、国籍、住所、行为地等。从以往的情况看,单边冲突规范直接指明只适用于内国法的比较多见。当国家认为某些民事关系需要适用内国法调整时,多采用单边冲突规范。虽然单边冲突规范在适用上比较简单,但法律适用上的灵活性较差。随着国家之间交往越来越密切,国际私法立法的进步与发展,各国已越来越少地采用此类冲突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