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成立于1998年,是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专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组成的全市物业管理行业性组织。
基本情况
拥有
会员单位数有306家(其中个人会员7个),占全市物业管理企业总数的41%。会员单位管理的物业面积超过全市已实施物业管理面积总量的75%,南京知名的品牌物业管理企业和具有国家一级和二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都是协会成员单位。协会设有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三个工作委员会。协会拥有《南京市物业管理》报刊及《南京物业管理》杂志。
协会主管单位是南京市住建委,协会职能是在市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树立科学发展观,实现物业管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构筑行业与企业、企业与企业、行业与政府、行业与社会之间沟通和交流的信息平台、为各会员单位诚信建设、企业文化建设、规范管理、优质服务提供经验和范例,为规范和推进物业管理的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提供调查、培训、交流、咨询服务。
入会须知
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凡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与物业服务活动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加入协会作为单位会员。取得国家
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的个人或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及行业资深人士均可加入协会成为个人会员。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的书面文件;
(二) 由协会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初步同意后,报会长会讨论通过;
(三) 经协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发给会员标牌。
单位会员入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协会章程并遵守自律公约及协会相关规定;
(二) 自愿加入协会。
单位会员入会须提交的书面文件
(一) 入会申请书(须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
公章);
(二 )会员登记表(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四) 资质证明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个人会员入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取得国家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或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及行业资深人士;
(二) 承认协会章程并遵守自律公约;
(三) 自愿加入协会。
个人会员入会须提交的书面文件
(一) 入会申请书(个人签名);
(三)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证件。
协会章程
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简称:“南京物协”,英文名称:NANJING PROPERTY MANAGEMENT GUILD,缩写:N.P.M.G.(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与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专业人士依法成立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本会的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
南京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做好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及时反映广大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研究行业理论,交流行业经验,促进同行业交流,开展行业培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基本任务:
(一)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落实本行业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发挥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
(二)制定并实施行业自律规范、监督执行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监管,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调查统计,参与制定、修订行业发展规划、各类技术标准与规范;
(四)掌握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收集整理国内外物业管理、市场信息和行业动态,开展行业调查和学术研究,组织参加国内外行业研讨活动,为行业和社会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组织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举办各类业务讲座,开展多种形式的经验交流,促进行业内外的横向联合,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和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的正当行为提供法律等方面的支持;
(七)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或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八)开展与行业相关的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兴办有偿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须承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意愿以及按时交纳会费,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指派任务的单位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一)单位会员:凡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企业和在南京市签订
物业服务合同的异地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与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经申请加入本协会。
(二)个人会员:热心物业管理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
注册物业管理师、专家、学者、行业资深人士、社会知名人士和有关机构负责人,可以经申请加入本协会;个人会员可经会长办公会审定资格并由理事会通过担任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副会长。
第六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审核并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相关手续,发给会员证书和会员牌匾。
第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四)取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如实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会员资格:
(一)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损害本协会和行业声誉者;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者;
(三)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者;
(四)自动提出退会者。
第十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须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工作方针、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推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可设立常务副会长)、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并主持理事会工作。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本市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审定年度财务计划和收支决算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六)通过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秘书处聘用的专职副秘书长除外);
(七)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八)通过各工作机构负责人人选;
(九)领导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个人会员除外)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本协会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所作出的决定须经到会2/3以上通过;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所作出的重大决定须经理事会通过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协调机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组),工作部(组)由会长办公会议提议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设立。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宜和突发性应急事宜;
(二)研究决定秘书处提出的近期工作计划;
(三)研究决定设立各工作机构;
(四)研究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审定会员申请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副会长等人选的资格;
(六)向理事会提名本届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等人选;
(七)向理事会提名下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选。
第二十三条有20%以上的理事提出书面请求,会长办公会应当就其所指明的事由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各工作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秘书处协调下开展工作,其工作按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通过;
(四)提名聘请专职副秘书长以及工作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秘书处和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团体、个人捐款和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员会费的标准与收取办法经会员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协会的经费开支包括活动、会议、差旅、出版书刊、编印资料、购买书刊资料、购置设备、行业交往、各种劳务、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办公及其他项目的费用等。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或依据本行业相应水平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会员大会或相关法律规定终止活动,并依法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1月6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经
南京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地址:南京市太平南路58号。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大事记
1993年
1993年9月,市房产局赴深圳、广州、厦门市调研物业管理工作。
1993年12月,市房产局会同市体改委、物价局在江宁县招待所召开的全市房产工作会议上讨论《南京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1994年
1994年7月8日,市政府转发《南京市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资质审批暂行规定》,开始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资质管理。
1994年10月12日,市房产局和下关区政府联合发文,决定在百花新村小区开展全市物业管理试点工作。
1994年12月26日,南京金銮大厦置业公司取得物业管理资质,成为南京市第一家物业管理企业。(截止2010年底,全市有物业服务企业663家,其中一级资质24家,二级资质83家,三级及暂定三级556家)
1996年
1996年12月23日,《南京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57号令)施行,开始规范全市物业管理活动。
1997年
1997年1月7日,周学柏副市长获得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市长”称号。
1997年1月21日,市房产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收取物业管理公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养护费的通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归集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
1997年3月6日,玄武区长江贸易大厦业主委员会成立,这是南京市第一个业主委员会。
1997年4月9日,市房产局增设物业管理处,原物业管理行政监管职能从房产处划出。
1998年
1998年5月起,全市开展了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的物业管理创市级优秀活动。,在此之前,1995年开展了创国家优秀活动。 (截止2010年底,全市已拥有物业管理国家级示范、优秀项目10个,省级优秀项目46个,市级优秀项目169个)
1998年5月,成立市住宅出新工作领导小组,周学柏副市长任组长。全市从1998年起,用5年的时间对1996年以前建造的2万平方米以上的264个、面积达1600万平方米的旧住宅小区按照“管理规范有序、居住安全舒适、设备设施完好、环境美化绿化、服务优质及时、卫生干净整洁”的要求实施小区出新。
1998年11月27日,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在金鹰国际商城成立。市房产局副局长王士敏当选为第一届协会名誉会长,栖霞建设集团董事长陈兴汉当选第一届协会会长,首批76个会员。国家建设部刘志峰副部长、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谢家瑾司长出席成立大会。
1998年12月16日,成立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1999年
1999年7月,蒋裕德副市长在全市物业管理座谈会上宣布通过市计委三产办对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提供50万元三产资金。
1999年10月26日,南京第一个公开招标的
物业管理项目—百家湖花园住宅小区面向全国公开招标物业管理企业,深圳科技工业园物业管理公司中标。
1999年12月13日,市房产局、市物价局联合下发了《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行物业管理收费等级管理。
2000年
2000年1月7日,市政府颁布实施《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办法,自5月1日起,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开始归集商品房维修基金。
2000年4月、5月和9月,江泽民总书记、朱镕基总理和李岚清副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分别视察了已实施物业管理的月牙湖居住区、梅花山庄住宅小区和龙江高教公寓。
2000年5月起,全市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实施服务等级评定制度,促进了物业管理服务规范及服务质量的提高。
2000年7月14日,大型综合场馆—南京国际展览中心面向全国公开招标物业管理企业。国家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谢家瑾司长、物业处徐俊达处长出席招标大会,深圳华侨城物业管理公司中标。
2000年7月18日,南京金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为上海国际发展中心的物业管理顾问,揭开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拓展外地物业管理市场的序幕。
2000年8月15日,市政府成立周学柏副市长担任组长的清
理整顿物业管理企业领导小组。在市房产局、工商局和物价局的共同努力下,通过一年的时间,注销了23家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处理了一批无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净化了本市物业管理市场。
2000年10月13日,经市政府同意,市房产局制定了《南京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专项验收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必须实施配套专项验收。市物业协会受市房产局委托,负责组织实施验收工作。
2001年
2001年5月起,市房产局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通过平改坡、立面出新和屋面整治三种形式,对本市的多层住宅实施屋面及立面整治工程。
2001年7月30日,“南京市
物业维修基金管理系统”通过省科技厅组织的专家鉴定,对推进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2001年8月19日,白下区后标营出新小区向社会招标物业管理。
2001年11月13日,市物协召开第三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届理事会会长、秘书长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市房产局副局长王士敏当选为协会第二届理事会会长,会员发展为137个。
2002年
2002年2月8日,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公共事业工作委员会成立,成为协会第一个下属工作机构。
2002年2月20日,《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05号令)施行,
2002年5月,《南京物业管理》杂志试刊号出版。
2002年5月,30家物业管理企业发出了“满意服务倡议书”,10家业主委员会发出了“争做文明业主倡议书”。
2002年10月,《南京市物业管理》报纸出版。
2002年11月21日,市房产局召开新建住宅小区(大厦)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工作会议。
2003年
2003年1月7日下午,市物业协会第二届二次会员大会在
中信实业银行大会议室召开。
2003年1月15日,罗志军市长视察经济适用房工程兴贤佳园,勉励物业公司员工“要管理服务好,让群众满意”。
2003年5月,市协会举办了物业管理信用档案等信息软件业务培训班,组织企业开展基本数据的收集、填报、核对、确认及信息资料的录入工作。有52家物业管理企业参加培训。
2003年7月14日,市房产局在北京全国物业管理工作会议上作了“加强维修资金监督,充分保障业主权益”的大会发言。
2003年9月26日,全市物业管理工作会议在钟山宾馆召开,戴永宁副市长出席会议。11家物业管理企业在会议上宣读了“认真履行职责、提供满意物业服务”倡议书。
2003年10月28日,市物协成立工作指导委员会,聘请13个区、县房管局分管局长担任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
2003年11月11日,市物协网站正式开通。
2004年
2004年3月4日,市房产局下发“关于公布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委员名录的通知”
2004年3月18日,市物协白下工作委员会成立
2004年5月18日,市物协受邀参加在上海举办的“亚太地区物业管理论坛会议”。
2004年12月15日,市房产局和东南大学物业管理研究所签订了有关对南京市物业管理现状调查及对南京市物业管理机制、体制问题以及通过物业管理提升南京GDP的研究等方面合作的协议书。
2005年
2005年2月18日,市物价局、市房产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4月29日,市物协鼓楼区工作委员会成立
2005年7月14日,南京市委在构建和谐南京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在新建社区大力推行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机构各司其职发挥作用,共同协商社会事务,共同开展社区服务”的“四位一体”社区建设新模式,明确指出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关系和彼此的作用,对南京市的物业管理工作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
2005年9月24日,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庆国庆、迎十运文艺汇演在海关大厦举行
2005年11月25日,市物协选送的由公用物业自创自演的歌舞节目“亲如一家”在深圳“全国物业管理行业文艺调演活动”上获得优秀节目三等奖。巿协会荣获优秀组织奖
2005年12月21日,雨花台区物业管理工作委员会(筹委会)成立
2005年,市物协就物业管理税率向题向市政府领导专题汇报,反映行业呼声,在蒋市长和戴付市长亲自过问下,市地税局将已公布出台的核定征收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调整下降了五个百分点,减轻了物业服务企业负担。
2006年
2006年2月1日,《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巿政府第244号令)施行。
2006年8月18日,中物协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王士敏副局长当选中物协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主任。
2006年,开展首批认证的物业管理师的审核申报工作,全市通过考试认证的首批物业管理师17人。
2006年,市物业办与市物协联合创办发行了《南京物业管理》杂志。
2006年11月1日,《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实施。
2006年11月13日,市房产局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南京市业主临肘公约》示范文本。
2007年
2007年2月3日下午,市物协会同中央电视台《为您服务》栏目在南京河西江东门金盛广场举行免费法律咨询服务专场活动。
2007年,市协会制订并公布了《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和《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2007年4月6日上午,市房产局在华东饭店召开07年南京巿物业管理工作会议。市物协在会上宣读了《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2007年4月18日,中物协在上海召开
物业管理协会工作座谈会,市物协在会上作了“服务企业、规范行为、塑造行业新形象”的专题发言。
2007年5月18日,中物协在南京华东饭店举办了“物权法与物业管理专题报告会”,中物协陈伟秘书长到会进行报告。
2007年9月11日,由市协会发起,南京、苏州、无锡等八城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人在苏州市召开《学习劳动合同法座谈会》。
07年11月28日上午,市房产局和市物价局、工商局在钟山宾馆召开南京市物业管理专项检查暨优秀物管项目、项目经理评比总结表彰会。
2007年12月6日,市物协对服务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屡遭业主投诉的佳全物业公司进行了通报批评
2007年月,巿房产局、晨报及市协会组识开展了夲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十大好管家”的评选活动。
2007年11月27日,市房产局在表彰2007年市优项目的同时,颂发关干表彰2007年南京市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经理(主任)的决定,对詹喻等10名项目经理(主任)进行表彰。
2007年12月21日,
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和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并在南京签订备忘录。
2008年
2008年7月17日,中物协在南京华东饭店召开设施设备技术委员会成立大会。
2008年7月25日,市物协在乌鲁木齐市和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协会签订友好协会议定书。
2008年8月7日,巿物协获得中物协颂发的“优秀组织奖”“,表彰市物协在全国物业管理行业生存状况专项调查话动中的工作。
2008年9月,市物协参与了市房管局组织的《南京市经济适用房物业管理》的课题研究,课题报告被市政府办公厅评为三等奖。
2008年11月25日及28日,市协会两次向市市容局发出有关做好垃圾费与水费同步收缴工作的函,反映企业意见,提出工作建议。市市容局最终采纳市协会意见。
2009年
2009年1月9日下午,市物协第五次会员大会暨第三届换届选举大会在江苏保险大厦举行。王士敏同志当选市协会会长。
2009年3月26日,市物协在武汉市分别与武汉市物协与南宁市物协签订友好协定书。
2009年4月15日,市协会法律工作小组成立。
2009年4月17日,中物协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暨“经济形势与行业发展论坛”在杭州召开,我市栖霞物业公司在论坛上做了“挖潜力,练内功,主动、科学谋发展”的专题发言。
2009年12月31日上午,南京市“创文明行业、树企业形象”物业管理工作总结部署大会在华山饭店举行,黄长安副局长总结了2009年全市物业管理工作,部署2010年物业管理各项目标仼务。巿协会王利生秘书长在会上宣读了“创文明行业、树企业形象”倡议,东恒物业公司蔡全胜总经理代表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表态响应倡议。
2010年
2010年1月31日,南京万科物业公司秩序维护员吴品立被评为2009“感动南京十大年度人物”,被季市长称为“巿民的好榜样,城市精神的杰出代表”。吴品立同志同时也被中国物业管理杂志评为“中国物业管理年度人物”。
2010年8月5日,市住建委下发“关于方圆城市绿洲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人员打人事件的情况通报”。
2010年11月16日,市物协就11月15日上海特大火灾一事,下发“关于加强全市物业管理防火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