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非盈利性的公益组织
南京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其作用是帮助牺牲人员家属及伤残人员的生活困难,康复治疗给予抚恤和资助。
建设宗旨
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为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业务范围
(一)奖励在维护全市社会治安,抢险救灾,救死扶伤中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
(二)对在上述斗争中牺牲人员家属及伤残人员的生活困难,康复治疗给予抚恤和资助。
(三)募集、管理和使用好本会基金。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京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NanJing Foundation For Justice And Courage. 英文缩写:NFJC。经省民政厅核准,依法登记成立。
第二条 本会是对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进行宣传、表彰、奖励、抚恤、资助的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为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基金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主要由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国际友人和国内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赠。本会依法履行社团法人的登记后,继续接受捐赠。
第五条 本会接受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奖励在维护全市社会治安、抢险救灾、救死扶伤中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
(二)对在上述斗争中牺牲人员家属及伤残人员的生活困难,康复治疗给予抚恤和资助;
(三)宣传表彰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及关心支持见义勇为事业的个人和社会团体,为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提供经费;
(四)指导区、县见义勇为工作,推进全市见义勇为事业的法制化和社会化;
(五)募集、管理和使用好本会基金。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八条 本会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为理事会。本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
第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四至七名;设名誉会长、理事若干名。
第十条 本会理事由与见义勇为事业关系密切的党政机关、社会团队等方面协商产生,聘请支持见义勇为事业并为本会捐款数额较大的个人及团体、法定代表人参加。新增、更替理事由现任理事或其代表协商产生,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理事均为无薪职。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用计划;
(四)决定其他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五)年度收支统计及核算审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听取本会的工作报告并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终止的拟议及决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本会的监事机构为监事会。监事会设主任1名,监事2至4名,由主要捐助人与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协商选聘或变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监事可参加理事会议及发表意见;监事监督本会会计和业务活动;监事对本会违规、违约行为不接受监督者,有权向原捐款人或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反映。
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秘书长为专职。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本会基金来源
(一)社会各界的合法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银行利息;
(四)购买国债、投资基金的利息收益;
(五)委托金融机构对基金保值、增值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本会必须每年有计划地将基金的10%用于所推行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专职财务人员,并建立独立的会计、审计和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原捐赠者、财政部门和本会理事会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会每年参加年检之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和主要负责基金会日常管理人员,享受一定的岗位补贴。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基础工资和加班津贴)、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办公经费及专职人员和主要负责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岗位补贴、加班津贴,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原则上从基金利息等收入中提取。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的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4年3月25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南京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南京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章程.www.njjyyw.org.cn.
最新修订时间:2021-03-27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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