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1974年发布的宪法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是指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自1944年10月20日建国以来共制定四部宪法:1946年《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宪法》;1953年《关于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和政治组织的基础与联邦权力机关的基础的根本法》。1963年《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74年颁行的现行宪法。1974年宪法颁布前,曾于1967年、1968年和1971年对1963年宪法作了三次修改,并由1974年宪法加以肯定。现行宪法于1974年2月21日共和国议会公布。除序言外,包括6个部分,406条。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规定南斯拉夫的国体,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联邦共和国,由各民族自愿联合,以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者自治为基础,组成自治共同体。第二部分规定南斯拉夫经济制度,是一切权力归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者,并由他们自己行使权力和管理其他社会事务;议会为最高权力机关;规定了公民的自由权利义务法院检察院以及国防等问题。第三部分规定了联邦各民族的关系,联邦与共和国和自治省的关系,以及南斯拉夫国内市场、就业、货币信贷制度和税收等问题。第四部分规定了联邦议会、联邦主席团、联邦执行委员会、以及其它联邦机关的地位及权限。第五部分规定了宪法的修改程序。第六部分为附则。此外,1981年7月3日颁布的宪法修正案(共8条)也是七四宪法的组成部分,主要内容是规定了一切政权和自治机构实行集体工作、集体决定、集体负责制。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0-09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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