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汉语词语,
政治哲学(political philosophy)概念,在这个条件下人类可以自我支配,凭借自身意志而行动,并对自身的行为负责。
释义
意指由
宪法或
根本法所保障的一种
权利或
自由权,能够确保人民免于遭受某一专制政权的奴役、监禁或控制,或是确保人民能获得解放。
自律意义下的自由。康德在此意义上使用自由一词。
“自由”的精辟解释是没有外在障碍而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的行为。据
阿克顿勋爵(John Emerich Edward Dalberg-Acton)的统计,思想家对“自由”的定义有200多种。所以,
萨托利(Giovanni Sartori)说“自由是一个变色龙似的语”。自由广义的来说是动植物在
自然规律范围内一切不受约束的行为。
自由概述
自由即有权做一切无害于他人的任何事情。——
法国大革命纲领性文件《
人权宣言》第4条(
节选), 1789年
简略来说,这
四大自由便是
言论自由、
宗教自由、
免于匮乏的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重申了这四大自由的精神:“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和匮乏。
20世纪下半时期,
以赛亚·伯林开始用“两种自由”的概念来划分自由:“
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他认为,积极自由是指人在“主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作为主体的人做的决定和选择,均基于自身的主动意志而非任何外部力量。当一个人是自主的或自觉的,他就处于“积极”自由的状态之中。这种自由是“去做...的自由”。而消极自由指的是在“被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人在意志上不受他人的强制,在行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也就是“免于强制和干涉”的状态。
很多人为了抵制自由观念,把自由的观念绝对化,认为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所以,他们否认自由的存在与意义。他们提出“
自由王国”的哲学定义,指的是一种绝对的自由。而事实上,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存在的是相对的自由。自由本来就以不侵害别人的自由的为前提,是限制的和有条件的。但这种限制,并不意味着自由观念的无意义,相反,在限制之外,存在广阔的自由天地,这恰恰是需要保护的。
而专制主义者,反对的就是个人的自由和这些的自由天地。因为个人的自由必然会瓦解到专制者行使的专制统治。所以,在专制国家,自由往往是不被广泛认可,其意涵也是受到刻意扭曲的。
两种自由概念
20世纪下半叶,
以赛亚·伯林(IsaiahBerlin)开始用“两种自由”的概念来划分自由:“
消极自由”(negativeliberty)和“
积极自由”(positiveliberty)。
消极自由(negativeliberty)即没有受到别人干涉或没有受到人为的束缚。根据此一定义,x享有做y的自由,当没有人干涉x做y此一行为。比如说,当没有人阻止x发表他的言论,他就是享有言论的自由。但是,倘若x是因为欠缺某些能力或受到大自然的定律的束缚而不能做y,那么,x不能说是没有做y的自由。比方说,我们不能随意在空中飞翔,但,这并不涵蕴我们没有在空中飞翔的自由,因为我们只是欠缺有关的能力而非受到人为的束缚。
对于积极自由(positiveliberty),伯林提出过这样的说明:自由这个词的积极意义来自于个人希望能够做自己的主人。我希望我的生命及决定是取决于我自己,而非外在的任何一种力量。我盼望只是成为自己而非受别人的意志所支配的工具。我希望自己是一个主体,而不是一个对象;我希望我是由自己的理性及自觉的目的所推动,而不是被由外来的原因所影响。我希望自己成为一个人物,而不希望变成甚么都不是;成为一个行动者—去做决定,而不是被决定。…我希望自我意识到自己是一个有思想、有意志、能动的存在,对于我所作的选择负起责任,并且能够通过提出我的想法及目的对这些选择作出说明。
根据上述的说明,积极自由的重点在于“能够做自己的主人”。当我能够做自己的主人的时候,我就不是别人的一件工具,我就不受别人的
意志行为所支配。这时候,我的行为是由我自己的理性及自觉的目的所推动,而不是被外在的大自然或其他人所决定和驱使。换言之,倘若我们能够做到作自己的主人,我们就是自由的了。
自由渊源
“自由”在中国古文里的意思是“由于自己”, 就是不由于外力,是自己作主。
在古
拉丁语中,“自由”(Liberta)一词的含义是从束缚中解放出来。在
古希腊、
古罗马时期,“自由”与“解放”同义。英语中的 Liberty 即源自
拉丁文,出现于14世纪。而 Freedom 则在12世纪之前就已形成,同样包含着不受任何羁束地自然生活和获得解放等意思。在西方,最初意义上的自由,主要是指自主、自立、摆脱强制,意味着
人身依附关系的解除和人格上的独立。
在
心理学上,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做事。就是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的行为。这种决定当然是有条件的,是受到自己本身的能力、掌握的信息、外界环境的制约等限制。但是人的意识可以自己按照各种条件的约束,自主的选择如何行为。如果这种选择是发自内心的选择,就可以说是自由了。如果是受到了外界的强制和干涉,就是不自由了。这就是佛法所说的:“你自己求的,你想要的别人不愿干涉。”这个自由的准确称呼是自由意识,这是人的基本权利。自由意识下,无论自由意识会带来什么后果,人都会自愿承担,这就是人的如意选择和尊严。无论基于什么目地,对自由意识的干涉都是违反人的本性的邪恶行为。
从社会学说,自由是不要侵害别人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为。对于与他人无关的事情,是人自己的事情,那么人有权决定自己的行为。而与他人发生关系的事情,就必须服从不侵害的原则。否则,这个行为必然受到反击,至少是思想上的厌恶和不满。没有侵害他人的行为就是善行,就是自由的行为,而侵害他人的行为就是恶行,就是不自由的行为。正常的社会是鼓励善行,惩罚恶行的,并通过赏罚归正人们的思想,限制人们相互侵害的发生,保护人们行善的自由。
从法律讲,自由就是不违法。然而实际上更复杂,因为法律有善法和
恶法之分,善法是符合社会学的要求,限制侵害他人的行为的。而恶法是限制人们的行为,规定只有按照其规定的行为才是允许的。因此,在实行善法的地方,社会学的自由和法律的自由是基本一致的。而实行恶法的地方,法律是限制自由的行恶的工具了。
从政治方面看,自由是人们有权选择自己赞同的执政者,也有权不选择自己不赞同的执政者。就像《
道德经》说的,执政者是要“
以百姓心为心”,完全按照百姓的意愿管理国家。如果执政者不能做的时候,百姓有权更换,选择能够真正“以百姓心为心”的领导者。洛克在《
政府论》中提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与强暴。现代
民主制度的本质就是保护人们的
政治自由,尊重人们的自由意识,维护人们行善的自由,并制止侵害他人的恶行。
萨特说,人是生而要受自由之苦。自由是选择的自由,这种自由实质上是一种不“自由”,因为人无法逃避选择的宿命。人是社会的动物,因而人无可逃避地会去选择了解,选择去爱周围的人,这是生而为人的天性。但是,每个人生来又都是不同的,就像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一样,况且,人的心灵比树叶上的脉络更复杂,阴暗,所以,这就注定人和人之间永远无法去真正的理解,我就是我,我注定不能用我的思维去理解别人。如果两个人真的硬要了解对方,因为爱或是别的原因,那么当我越是努力去理解,就会发现其实两个人的距离只有越来越遥远。因为越是了解,就越能明白我们之间的距离,心的距离,思维的距离,心的形状是多么的不同,爱会淡去,了解的欲望将会变成疏离的渴望,因而人注定是孤独的。我们渴望一个大同的世界,可是如果世界真的只有了一个思想,那又将是一个怎样可怕又阴冷的世界,就像EVA里人类补完计划所展示的那样。从1789年至今,全人类都在为自由,为了选择的自由而奋斗,在那样的时代,拥有了自由的人高呼“every man will be a king”。可是现代,我们却发现我们从不自由到自由,从孤独无助到无助孤独,从一个怪圈进到又一个怪圈,哪里才是出路,或者我们根本无法逃避我们生而为人的宿命?我不要自由,谁要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