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环保局
南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南昌市环保局是隶属于南昌市人民政府的政府机构,内设办公室、宣传法规处等机构。
机构简介
南昌市环境保护局成立于1984年8月,为一级局建制,设党组,定行政编25人。17年来,随着环保工作不断深入,环保局机构逐步健全,已形成了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环境监理、环境宣传教育、环境科研和环境工程等较完善的体系。全局系统共有职工236人,其中高级技术人员15人。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的领导下,南昌市环保局领导班子团结一致,带领全局职工为南昌市环境保护工作做出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喜人成绩,先后获得国家工业污染源调查先进集体,乡镇企业污染源调查先进集体、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先进单位,市环境监测站获得全国环境保护先进集体、“七五”全国优秀环境质量报告书奖、“八五”国家优秀环境质量报告书二等奖。市环保监理所获全国排污收费先进集体。南昌市环保局在江西省环保系统目标考核中连年获优胜奖,最近获省人事厅、省环保局联合授予的全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称号,还被南昌市政府评为文明窗口及创卫先进单位,获“为南昌争光奖”等多种奖项。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并监督执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组织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划分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
(三)对全市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辐射环境、有毒化学品、清洁生产以及机动车排气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统一协调管理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制订并组织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年度减排计划,分配核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组织督查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的落实情况,检查与督促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的重点治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运行情况,考核评价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五)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参与和指导重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农村生态乡镇、村建设和乡镇环境保护及全市生态县区、生态工业园区、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提出新建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议,参与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管理。
(六)负责调查处理本市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及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解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全市重点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诉讼工作,承办人大、政协环境保护议案、提案,处理环境保护信访。
(七)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拟定地方环境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
(八)监督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权限审批各类规划、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实施各类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落实;负责督促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执行情况及环境保护验收;负责本市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日常工作。
(九)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参与拟定全市环境科技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相关产业规划;指导环境保护科技和环境科普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推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协助建立和实施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可制度;参与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有关资质认可;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相关产业发展。
(十)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环境信息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络及环境信息网络;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负责环境监察,依法征收排污费并负责管理和使用。
(十二)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参加国家批准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
(十三)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负责全局文秘、保密、档案、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的政治、思想方面的教育宣传;负责综治、计生、老干部等工作;负责来宾接待、车辆管理、局系统及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等后勤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财务工作;组织年鉴、局志、环境政务信息编写报送工作;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管理、行政体制改革、规范化建设、人才管理、工资核定、职称评聘、人事档案管理等劳动人事工作;协助局党组抓好干部的调配、考察、选拔和任用工作;负责局系统出国(境)人员政审等相关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组织拟订、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计划;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编制本级环境治理项目贷款计划、环保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管理本级环境保护基本建设投资;监督检查本级环境保护基本建设与环境保护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和申报国家和地方重大的环境保护课题;负责环境监察、依法征收排污费的协调,组织对市级排污费的核定工作;负责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和排污收费财务报表工作。
(三)环境影响评价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拟定全市开发建设项目“三同时”环境管理制度;负责权限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的“三同时”验收工作;组织实施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监督检查;负责对“三同时”验收监测规定执行及监测报告质量的监督审查;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管理;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领初审工作;组织环境保护业务知识的培训。
(四)宣传法规处
负责宣传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组织实施“六五”世界环境日等大型及日常宣传纪念活动;组织实施重点污染企业、街道及中小学环境教育;参与拟定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综合协调涉及环境保护有关政策研究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相关征求意见的回复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普法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环境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先进单位、个人的评选推荐工作;负责环境信访、投诉的受理、交办、督办和管理工作;承办人大、政协环保议案、提案。
(五)污染防治处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政策,组织实施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全市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除行政审批外的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污染源限期治理、有毒化学品经营、生产、储存、登记、使用、行政代执行等除行政审批外的环境管理制度;划定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环境保护各类规划的制定;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工作;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对本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和协调重点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处理行政区域间环境污染纠纷;组织指导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生态市等各类环境保护创建活动,承办市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自然生态保护处
组织编制、实施全市自然生态保护规划和建设规范;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对本市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农村生态保护工作,指导全市生态县区、生态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参与管理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
(七)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环境监测处)
组织实施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制度;起草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的有关政策性文件,统一协调管理全市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负责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编制,审核制订并组织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年度减排计划,分配核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组织督查调度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的落实情况,考核评价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新建项目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定;检查与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的重点治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运行情况;负责全市环境数据收集、统计、审编及环境公报发布工作;组织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负责全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和监测网络建设和协调工作。
(八)科技标准处
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和国家、地方环境标准的监督执行;组织拟定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推动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建设;负责全市电磁辐射、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等辐射环境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协调全市环境保护相关产业的发展,建立和实施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可制度;参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监督管理及环境标志认证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技课题研究及环境保护科普工作,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
(九)行政审批服务处
负责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5年的审批);负责防治污染拆除、闲置设施核准工作;负责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工作(含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批准和污染物排放核准);负责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许可证核发工作;负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审核工作;负责建筑施工噪声排放(含夜间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核准工作;负责医疗废物水路运输批准工作;负责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备案。
(十)环境保护一处
负责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辖区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依照市环境保护规划与计划,制定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与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止辖区环境质量恶化;负责辖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预审、排污费征收及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环境监督、环境监察,掌握辖区内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受理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辖区内的环境污染事故与纠纷;开展环境保护宣传,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环境保护培训;积极推广环境保护的先进技术和经验。
(十一)环境保护二处
负责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依照市环境保护规划与计划,制定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与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止辖区环境质量恶化;负责辖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预审、排污费征收及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环境监督、环境监察,掌握辖区内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受理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辖区内的环境污染事故与纠纷;开展环境保护宣传,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环境保护培训;积极推广环境保护的先进技术和经验。
(十二)机关党总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局党组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科学、文化和环境保护业务知识。
3、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
4、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5、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6、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7、协助局党组管理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8、领导工、清、妇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9、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所属支部党的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获得荣誉
2018年12月18日,获得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南昌市第十七届文明单位”称号。
地理位置
地址:会展路199号红谷大厦B座
最新修订时间:2024-06-20 17:30
目录
概述
机构简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