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舞蹈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市舞蹈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舞蹈家和舞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其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团结广大舞蹈家和舞蹈工作者,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依法治会。组织广大舞蹈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我市舞蹈艺术事业,为建设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全面走向小康社会而贡献力量。 南通市舞蹈家协会是
南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任务
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全市舞蹈工作者为己任,对会员和团体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及业务指导的责任。
第四条 本会采取多种方式,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业务技能和科学知识,努力提高舞蹈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本会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本会积极组织舞蹈学术研讨、交流座谈、演出观摩舞蹈考级等活动,促进舞蹈创作、表演、理论、评论和舞蹈教育事业的提高与发展。
本会积极促进与各省市舞协对外的文化交流。
组织
南通市舞蹈家协会的组织原则为
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为最高权力机构。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召集,主席团负责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审议会务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主席团聘请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名誉主席和顾问不担任协会理事,主席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对外协会日常会务工作。
章程
南通市舞蹈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南通市舞蹈家协会是
南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全市舞蹈工作者为己任,对会员和团体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及业务指导的责任。
第四条 本会采取多种方式,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业务技能和科学知识,努力提高舞蹈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五条 本会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会积极组织舞蹈学术研讨、交流座谈、演出观摩舞蹈考级等活动,促进舞蹈创作、表演、理论、评论和舞蹈教育事业的提高与发展。
第七条 本会积极促进与各省市舞协对外的文化交流。
第三章 组 织
第八条 南通市舞蹈家协会的组织原则为
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为最高权力机构。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召集,主席团负责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审议会务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十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主席团聘请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名誉主席和顾问不担任协会理事,主席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对外协会日常会务工作。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六县(市)舞协为团体会员。具备一定条件,经申请并由主席团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舞蹈艺术各个领域取得显著成绩的舞蹈工作者,赞成协会章程,自愿申请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所在地团体会员的推荐,报本会主席批准,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有遵守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对本会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有执行本决议,按期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因违反会章或损坏本会声誉、违法、乱纪者,经主席团讨论决定,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直至开除会员资格。
第五章 经费及其他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