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单位要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依法缴纳
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
法定义务。
土地整治是补充耕地的主要渠道。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落实,主要通过土地整治工程的实施,因地制宜,采取
耕作层剥离和移
土培肥技术,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治理等多种方式,使新补充与被占用的耕地数量质量相匹配。耕地占补平衡在数量
质量要求上严格立足“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对于确因
自然条件无法达到被占用
耕地质量的,实行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通过增加一定的面积,达到占补耕地的产能
综合平衡。
城市建设区用地统一征收后供地,承担造地义务的为市县人民政府,造地费用可以打入
建设用地成本,但责任必须由县市人民政府承担;
(5)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出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缴纳
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造地义务。
福建省将试行占用征收
生态公益林地异地占补制度,对本县(市、区)范围重点生态区位
商品林已全部调为生态公益林或补进确有困难的地方,允许通过跨县异地在重点生态区位内等面积有偿补充的方式实现
占补平衡。省政府办日前下发《关于开展生态公益林布局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我省原则上在本县范围内优化调整,个别在本县范围内确实无法平衡的,允许在设区市内根据区位情况进行少量调剂。
近日,
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补改结合、
提质改造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维护农民权益和审慎稳妥推进的原则。
《指导意见》明确了补改结合的适用范围,即对于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受
资源条件限制,无法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可通过补改结合落实;各类城市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仍坚持先补后占和直接补充优质耕地,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2022年1月4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落实“长牙齿”的
耕地保护硬措施。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严守
18亿亩耕地红线。落实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建立补充耕地立项、实施、验收、管护全程监管机制,确保补充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实现补充耕地产能与所占耕地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