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尔沃主义(CalvoDoctrine)是在处理
国际投资争议中,坚持国内法管辖,反对滥施外交保护权的主张。由曾任阿根廷外长的著名国际法学家卡罗.卡尔沃(CarloCalvo)提出,最早见于1868年卡尔沃的著作《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主要内容:①主权国家,基于平等的原则,可以自由地独立地享有不受任何外国干涉的权利;②外国人一经被允许进入所在国,即视为已默认作为该国国民看待,不能享有不同于该国国民的权利和特权;只能享受无差别待遇,如遭受损失,只能依靠当地国内法的救济。这一主张对传统国际法原则提出了严重挑战,但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和资本输入国所支持,特别是拉丁美洲国家不仅将这一理论的精神订入宪法和法律,而且还将它作为美洲国际法原则,在同外国投资者订立的契约及同欧美各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中加以规定。
卡尔沃(Carlo Calvo)是一名国际法学家,曾担任过阿根廷外长。1868年,他在自己的《
国际法 理论与实践》一书中提出了此著名的主张,即属于一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同该国国民有同等受到保护的权力,不应要求更大的保护。当受到任何侵害时,应依赖所在国政府解决,不应由外国人的本国出面要求任何金钱上的补偿。
卡尔沃主义的实质是维护
国家主权原则,提倡外国人与本国人待遇平等的原则反对外国人特权地位,坚持国家属地管辖权的完整性。
“卡尔沃条款”,现今国际法学界公认,即使外国人在契约中作了不请求本国保护的承诺,它也不能禁止外国人在本国行使外交保护权,因为该权利应由国家自由裁量行使。 事实上,该条款也不是旨在反对外国人的本国正当行使外交保护权,而是旨在限制外国人倚仗本国的外交压力,藐视当地法院和法律,满足其过分要求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