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市
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它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一)在本市范围内,保证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我国宪法、法律以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行使经济特区立法权和设区市立法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三)领导或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我市区、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