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它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主要职权
(一)在本市范围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我国宪法、法律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行使经济特区立法权和设区市立法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三)领导或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我市区、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四)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的工作,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区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及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八)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九)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行使市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任领导
主任
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副主任
秘书长
副秘书长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02 11:46
目录
概述
主要职权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