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厦门市人民
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主要职责
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民族、宗教政策理论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以及难点、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拟订民族、宗教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具体政策,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民族、宗教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促进民族和睦、宗教和谐,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宗教界合法权益。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
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协调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四)研究分析民族工作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协调完善城市民族工作配套设施,联系民族社区,协调联系对口帮扶民族地区相关事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
(五)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指导各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处理宗教事务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指导和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宗教交往活动。
(六)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加强自身建设,培养、培训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引导宗教界开展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各项活动,发挥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七)依法依章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及场所,对涉及民间信仰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协助各区政府及时处理民间信仰方面的重大问题,指导基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做好民间信仰活动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文秘、党建、精神文明、信息、网站、信访、档案、机要、保密、保卫、接待、财务、后勤、办公自动化建设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综合协调局机关的行政事务,督促、反馈重要事项的落实;牵头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机关效能建设及民族宗教普法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业务一处
负责佛教事务管理工作,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佛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培养、培训宗教教职人员;指导闽南佛学院加强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联系佛教界人士;监督检查佛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情况;指导基层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事务进行管理;指导佛教界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交往活动。
(三)业务二处
负责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培养、培训宗教教职人员;指导市基督教青年会、基督教女青年会开展工作;联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监督检查天主教、基督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情况;指导基层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交往活动。
(四)业务三处
负责道教及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道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培养、培训宗教教职人员;联系道教界人士;监督检查道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情况;贯彻落实民间信仰方面的政策规定,指导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加强管理;指导基层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道教及民间信仰事务进行管理;指导道教界及民间信仰场所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交往活动。
(五)民族工作处
负责民族事务和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开展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做好民族关系协调工作,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及时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关系和影响社会安定的矛盾和问题;指导民族社会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指导伊斯兰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培养、培训宗教教职人员;联系伊斯兰教界人士和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监督检查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情况;指导基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做好民族工作和依法对伊斯兰教事务进行管理;指导少数民族和伊斯兰教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交往活动。
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网站查阅。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厦门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网站查阅。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
3、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办公室。
通信地址:厦门市仙岳路263号
受理时间:正常上班时间
2、提出申请
向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填写《申请表》(详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网站或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提出申请的具体方式有三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以附件方式将《申请表》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信箱,电子邮件主题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网上申请时,应填写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便受理机构联系答复。对需索取书面政府信息的,应到受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获取。
(2)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将《申请表》邮寄至厦门市民族宗教局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提出申请的,请将《申请表》传真至厦门市民族宗教局办公室,并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或更改、补充;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或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和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参见附件2。
4、收费标准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低保或经济困难等条件的,凭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人员编制
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4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5名。
现任领导
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副局长:黄新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