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22年,恽氏后人将这批文件以《厦门日租界交涉案公牍》为题准备刊印,但最终未能如愿。1961年,恽氏后人将文稿捐赠给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1963年,近代史研究所将文稿的重复文件略加删节,发表在当年第三期《
近代史资料》。
清
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二月,日本挟甲午战争余威,正式照会清政府,要求按照光绪二十二年九月签订的中日《公立文凭》第三款的规定,在
厦门鼓浪屿、虎头山一带设立总面积达22万坪(约合72.8万平方米)的“日本专管租界”。驻厦门的兴泉永道台周莲、管元善(护道)、恽祖祁根据清政府总理衙门(以下简称总署)和闽浙总督府(以下简称督署)的指示,利用列强之间的矛盾,借助民众的力量,采取软缠硬磨的办法,耗时达3年之久。虽然最终还是与日本签订了《厦门日本专管租界续约章程6款》及《厦门日本专管租界续约章程12款》,但“日本专管租界”的面积由22万坪减少为4万坪,范围也局限在虎头山脚的沿海地带,保住了沿海制高点虎头山。尽管签订了两份“章程”,但只是一纸空文。光绪二十六年八月,日本驻厦门领事提出按“章程”规定对租界范围进行实地丈量,最终亦未实施。所谓虎头山脚沿海“日本专管租界”始终未进入实质性管理阶段(详见《福建史志》1998年第3期《虎头山租界事件真相》)。
“1897年,日本公使向清政府提出,要在厦门城外的草仔安、沙坡头和它们中间沿海一带以及鼓浪屿康泰安、内厝澳等处共22万坪土地,作为日本专管租界。清政府总理衙门惟命是从,电令福建总督边宝泉转饬兴泉永道台周莲照办。由于居民的强烈反对,地方官吏一时不敢应允。1899年1月,周莲调省,新任兴泉永道道台恽祖祁到任……(新任)闽浙总督许应骙一再命令恽祖祁,从速按照总理衙门的指示筹划租界……”恽祖祁则对群众表示:“国土可保则身留,不保则身去。吾志已决,不忍见寸土让人也。”经过恽氏的努力,“日本作了让步,仅仅要求在虎头山一带划地4万坪。但恽祖祁因虎头山是厦门港口要隘,坚持不给……”日本政府向总署施加压力后,“恭亲王、李鸿章之流急急忙忙密电许应骙,训斥恽祖祁没有‘妥筹办法,意存推卸’,要他立即与日领磋商,及早划界。”恽氏在市民的支持下,“除复电许应骙表示‘誓与虎头山同去就’外,还愤然送上‘旧疾复发’的呈文,辞官而去。”随后,许应骙派周莲到厦门办理划界事宜。“周莲到厦门后,擅自与日本领事密商,取得协议,将‘虎头山脚……(一带)’,划为日本租界……(8月)23日上午,周莲派海防同知方祖荫会同日本领事上野赴现场划界。当他们得意洋洋来到龙泉宫时,几百名男女老幼从四面八方涌出,把他们团团围住。上野企图驱散群众,群众怒不可遏,争相拾起石头、砖块、木棍,有的妇女手持蘸了粪便的苕帚,向上野及其随员猛烈投掷,打得日本侵略者抱头鼠窜,或奔往海岸边的小船,或跳进海中泅水逃命。方祖荫也被痛打一顿……厦门人民的坚决斗争,粉碎了日本侵略者在厦门强占专管租界的阴谋,取得了反侵略斗争的完全胜利。但腐败的清政府竟将依靠人民力量奋御外侮的恽祖祁加上‘纵民阻挠划界’的罪名,给他撤职处分……”
《厦门土地志》、《厦门工人运动史》、《厦门的租界》、《话说厦门》等书基本沿袭《闽南革命史》的说法。在编的《厦门市志·外事》、《福建省志·外事志》原先亦采用《闽南革命史》的记述模式。《虎头山租界事件真相》一文发表后,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据了解,省、市《外事志》关于虎头山租界事件的记述,均参考《虎头山租界事件真相》作了相应的修订。
有人说,“历史是一个任人打扮的小姑娘。”排除掉任何比喻的“跛脚”因素,这句话尖刻却不无道理。每一个握有历史诠释权的人都是用自己的观点去话说历史,去“打扮”历史这个“小姑娘”。由于各个学者的观点的差异甚至对立,每个人对历史的诠释、评价也各不相同。但是,对历史的诠释与评价,应当建立在尊重史实的基础上。在“历史是一个任人打扮的小姑娘”这一命题上,必要的前提是承认“小姑娘”的存在,而后,每个人都可以从自己的主场出发,把她“打扮”成“出众”或“丑陋”的“小姑娘”。但是,如果把“小姑娘”变成“小男孩”,再去打扮他,就先去了“打扮”的基础,就会落入唯心、虚无的陷井。总之,在编史修志的过程中,必须以史实为基础,为依据。必须十分注意并努力避免史实在记述过程中发生嬗变,再现历史的本来面目。从这个角度出发,探讨虎头山租界事件发生嬗变的过程及其原因,对于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历史唯物主义,是很有帮助的。
日本索要厦门专管租界之始,总署在致督署的电文中便指出:此系“肆意婪索,希冀联接台湾声势。祈会派明干妥员详勘,拟议绘图贴说速复,以备辩驳。”⑤“查日本……请开租界,系抵损制造加税利益,既经明立文凭自不能阻其设立。第闻厦门洋商杂处……鼓浪屿对岸一带地濒海岸,必有往来津要。该署索地至22万坪之多,亦恐包罗太广……(索要之地)于居民是否相宜,于沿海形势、他国商人有无妨碍,水路船程,尤合审详……台澎既被久据,厦门近在咫尺,租界久远之事,不可不慎之于始……并须密向税司察访情形,该国租界究应定在何处,彼此均便,如何酌与限制之处……以便相机辩论。”⑥ 前述电文表明,总署对于在厦门设立日本专管租界的态度是明确的:由于两国政府立有条约,故无法阻止日本设立专管租界。但面积、地点等均须“酌与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