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口管理局
厦门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厦门港口管理局是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副厅级。
主要职责
厦门港口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港口、航道和沿海水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港航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港口章程,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港口、航运发展战略及航运、港口物流发展规划,拟订港口总体规划;负责全港水陆域的分配使用,依法负责使用岸线的管理工作。
(三)承担全港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管责任。依法负责全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和港区范围内配套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招投标、质量、安全及建设的监督管理。
(四)承担全港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责任。
(五)承担全港港口、航运市场的监管责任。负责辖区内属于地方政府管理权限的港口经营和国际海上运输、沿海水路运输行业行政管理,负责沿海、国际航线的备案受理工作;牵头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特种物资以及军事、抢险救灾物资的水路运输和港口作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港口集疏运组织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及相关区级涉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六)负责进出港船舶靠离泊位的调度安排,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港口内船舶通航管理,指导全港引航工作。
(七)承担国家港航行政规费征收、代征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港口和水路运输企业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八)负责港航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报送和发布工作。
(九)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港口危险货物装卸、堆存的监督管理;负责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参与港区治安、交通、消防、卫生等管理工作。
(十)承担港口信息化工作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责任;指导港口重大技术改造,组织港口大型机械设备的技术检测;指导港口、航运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监督全港港口、航道、水运、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承担有关行政诉讼应诉职责。
(十二)组织开展港口物流业发展研究,推动多式联运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口岸查验单位优化港口通关环境,推动内陆腹地“无水港”建设发展。
(十三)负责港口对外交流工作,组织开展港口经济技术合作,联系国际港口协会,发展国际友好港口;组织制定对台通航发展规划和方案,指导港航企业发展对台通航具体工作,联系海峡两岸航运交流协会和台湾相关港航单位。
(十四)负责联系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厦门航务军事代表办事处,组织协调全港战备和军事运输工作,保障各项战备与军事运输任务的完成。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调整
(一)取消全港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的管理职责。
(二)划入原市交通委员会承担的港口、航道、航运(水路运输)行政管理和港航行业协调的职责。
(三)增加港口设施保安的职责。
(四)增加漳州市行政辖区内招银、后石、石码、古雷、云霄、诏安、东山等7个港区港口行政管理、航道行政管理职责,龙海、漳州开发区、漳浦、云霄、诏安、东山等6个县(市)、开发区沿海水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职责。
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厦门港口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厦门港交通战备与军事运输办公室)
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政务工作,承担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负责局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和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上级机关和局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办理情况的检查督办工作,以及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复工作;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及门户网站建设与维护工作;负责局政务信息、新闻宣传、文书档案、机要保密、机关效能、信访、接待等工作;承担港口战备和军事运输协调管理职能,联系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厦门航务军事代表办事处。
(二)厦门港口管理局政策法规与外事对台处
负责港航法律法规和中央对台航运政策的研究;组织拟订港航行业年度立法计划和局依法行政规划;组织拟订港航行业地方性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负责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报备和解释;负责有关国际公约履约的指导、咨询工作;指导局执法队伍建设,监督局属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港航行政违法案件的立案审批;负责港航行政许可、备案项目的合法性审查、监督和协调;承办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联系友好港口、国际港口协会,推动国际航运交流与合作;承办局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团组、外派国际职员外事手续的报批工作;组织拟订对台通航发展规划,指导辖区内港航企业对台航运谈判;承担海峡两岸航运交流协会和台湾相关港航单位的日常联系工作以及港航涉台事务的审查报批工作。
(三)厦门港口管理局财务审计处
负责编制局财务预算、基本建设财务计划和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局直属单位财务预决算,检查分析局财务预算和基本建设计划执行情况;负责港航行政规费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局机关会计核算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监督局拨资金的使用;按规定负责港航基础设施专项资金的拨付、监督和管理;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执行情况的审计调查,承担局直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拟订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的评审工作。
(四)厦门港口管理局综合规划处
拟订全港港航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港口总体规划和各港区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拟订航道发展规划、港口科技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港口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参与拟订临港产业布局和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港口集疏运规划;研究提出港航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利用外资和社会资金投资的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行业审查、工程可行性评估,以及政府投资和利用外资的港航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后期评价;负责港航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核、审批和港口水陆域的分配使用。
(五)厦门港口管理局建设管理处
承担全港水运建设市场监管工作;拟订全港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港航公共设施维护计划;拟订全港航道发展规划,提出划分航道技术等级方案;承担港口通航水域公共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工作,起草和发布航道通告;审核水运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港口内临时性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设;审核可能影响港口水文条件变化的工程项目;审批港口内采掘、爆破工程和占用航道施工及修建或拆除与通航有关设施的活动;组织或参与港航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和验收工作;负责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质量和工程监理等建设市场管理;指导航道管理机构、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业务工作;负责港航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
(六)厦门港口管理局港航管理处
承担全港港口、航运市场监管工作,指导落实港口和航运行业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依法实施港航市场准入制度,核发港航经营许可证件;拟订全港指导性生产计划和船舶靠离泊计划,协调港口引航工作;承担全港生产快速统计和经济运行综合统计分析工作;发布港航经济运行信息,指导港航生产计划的落实;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港航企业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指导下属港口、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相关区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航运行政工作,指导港务管理机构港口行政工作;承担港口防台防汛及其他灾害性事故抢险救助的指挥工作;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特种物资的水路运输和港口作业,指挥港口集疏运工作。
(七)厦门港口管理局安全监督与科技信息化处
承担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拟订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指导港航企业建立港口应急救援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负责全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局直属单位和相关企业开展重点码头、在建工程和航运企业的安全巡查,参与调查处理港口安全生产事故;承办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和卫生除害专用处理场所审批;承办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审批;承担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以及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资质认定工作;组织实施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港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和考核;承担港航大型设备的统计工作;指导港航行业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拟订港口科技信息化发展规划;指导全港通信信息网络联网工作;组织、指导港航重大科技和信息化项目研究、交流、推广及成果申报;指导港航行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港区交通、消防、卫生等工作。
(八)厦门港口管理局港口物流处
拟订港口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港口水运与公路、铁路、航空、管道运输的衔接;承担市推动拓展港口腹地工作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参与拟订港口腹地规划,协调内陆腹地“无水港”开发建设、配套铁路班列运输等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港口对腹地的推介活动,开展港口项目招商引资工作;收集和分析发展港口现代物流业综合信息,组织开展重大港口物流课题调研,推动重大港口物流项目的实施;承担厦门港口岸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联系海关、国检、边检、海事等口岸查验单位,优化港口通关环境;承担港航系统各类学会、协会等社团的管理工作。
(九)厦门港口管理局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政治教育,指导局直属单位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港航系统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归口管理和协调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人才交流、智力引进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和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干部人事档案,负责办理局工作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政审等工作。
(十)厦门港口管理局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局离退休干部待遇审核办理及其安置工作;组织离退休干部开展相关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检查、督促局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政策的落实和遗留问题的协调处理。
人员编制
厦门港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9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
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厦门港口管理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意见》编制《厦门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帮助公民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本《指南》将根据全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厦门港口管理局办公室是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本局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厦门港口管理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厦门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厦门港口管理局网站进行查阅。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此外,本局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本局政府信息:召开情况通报会,设立信息公告栏等。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本局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书面或网上向本局受理机构递交《厦门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进行申请。
1.受理机构:厦门港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通信地址:厦门市东渡路127号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提出申请
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府信息应当填写《申请表》(详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本局网站或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复制有效。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该信息的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提出申请的具体方式有三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以附件方式将《申请表》发送受理机构电子邮箱,电子邮件主题注明“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电子邮件时,应回复受理情况;申请人也可在本局网站上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申请表》。
申请人网上申请时,应填写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便受理机构联系答复。对需索取书面公开信息的,应到受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获取。
(2)信函、电报、传真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全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或更改、补充;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本局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若干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参见附件2。)
4.收费标准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低保或低收入等经济困难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凭有关证明,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局纪检监察机构申诉、投诉或举报(办公地址:东渡路127号三楼纪检监察室),或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条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条例》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现任领导
获得荣誉
2018年5月28日,入选中共福建省委文明办“第十三届福建省文明单位”候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19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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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