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行政管理是指航道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航道进行保护和管理的
活动。航道行政管理机关主要是指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和交通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等
组织。航道行政管理的内容主要是
航道和航道设施的
规划、建设、维护、保护以及其他与航道通航条件有关的活动。根据我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航道是
国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航道不仅具有公用性,而且具有公益性,所以,航道必须由国家用
行政权力加以
管理。不仅在我国,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是如此。
航道具有公用性的特征,因此,航道行政管理具有鲜明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性质。航道行政管理以谋求
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增进
公共福利为目的,具体地说航道行政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航道不被非法侵害保证航道畅通,促进水运和社会经济发展。
航道行政行为是指航道行政管理过程中,基于航道行政法规所实施的一切能产生航道行政法律关系或法律效果的
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实施航道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拥有法定职权的航道行政管理机关;航道行政行为必须是法律行为,即能产生航道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航道行政行为只能是航道行政管理机关在航道行政管理过程中,基于航道行政职权实施的行为,航道行政机关以民事主体身份所实施的购买、
租赁等行为,并不能产生航道行政法律关系。
航道行政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航道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航道行政管理权力,当被管理人不履行航道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义务时,航道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施以强制措施,促使航道行政管理相对人服从。社会
公共利益的需要赋予了
行政管理包括航道行政管理以强制力。
航道行政管理要依据工程、技术的标准进行,并把大量的
技术规范、通航标准等技术要求包括在航道行政法规体系之中,如航道行政管理人员认定跨河建筑物是否碍航必须依靠专业技术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