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
2020年2月28日通过的文件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是2020年2月28日通过的文件。
办法全文
(2020年2月28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治理与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筼筜湖区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筼筜湖区防洪排涝、生态保护以及文化、健身、游览、休闲等综合功能,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筼筜湖区(以下简称湖区),是指筼筜湖、松柏湖、天地湖的水域,环湖区公园绿地以及截流防汛设施。
湖区具体坐标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划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湖区的规划、建设、治理和保护,应当坚持依法治湖、截污处理、清淤筑岸、搞活水体、美化环境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湖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湖区的保护和管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组织实施湖区污染防治工作,对湖区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 湖区实施河(湖)长制,各级河(湖)长负责协调辖区内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工作,解决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湖区的主管部门,负责湖区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资源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生态环境、建设、水利、公安、文旅等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湖区保护机构在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监督下,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编制湖区专项保护规划,并按照批准的规划组织建设、治理和保护;
(二)负责湖区防汛设施的运行、管护和湖区的防洪调蓄工作;
(三)负责搞活水体、水面卫生保洁和水质监测等工作;
(四)负责湖区内清淤、疏浚工作;
(五)负责环湖区公园绿地的管护;
(六)开展科普和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七)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湖区保护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生态教育,普及湖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湖泊保护意识。
鼓励和支持专家、志愿者以及社会公益组织等依法参与湖区保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湖区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湖区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资源规划等相关单位组织编制湖区专项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湖区专项保护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对湖区专项保护规划的内容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条 在湖区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湖区专项保护规划,经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需临时占用湖区地表、水面以及地下空间的,应当经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经批准在湖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湖区风景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防止建筑废土、污水污染湖区水体,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有的景观风貌。
第十二条 湖区应当保持一点六平方公里以上的纳洪面积。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湖区填湖造地以及实行其他缩小湖区面积和影响纳洪功能的行为。
第十三条 湖区内的绿化以及设施应当按照公园标准进行建设、养护和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沿筼筜湖驳岸应当预留不少于二十米的陆域建设公园绿地。
湖区沿岸应当建设环湖步行道、小游园以及供游人休闲的设施。
湖区沿岸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环湖步行道等设施的建设,不得在临湖一侧设置封闭式围墙。
第三章 治理与保护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筼筜湖流域污染防治,组织实施筼筜湖流域雨污分流和污水截流工作。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和思明区、湖里区人民政府对筼筜湖流域雨水、污水排放以及汇集情况进行排查,编制筼筜湖流域雨污分流及污水截流方案并纳入湖区专项保护规划,确定实现全流域雨污分流的最终时限,有序推进筼筜湖流域汇水区域雨污分流及污水截流工程建设。
筼筜湖流域范围内的旧城改造项目和新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改造和建设雨污分流设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湖区水域排放污水。
在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内,思明区、湖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改造辖区管养范围内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建筑物以及错接漏接的管道,并向社会公布改造区域和期限。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湖区水域水质的监测,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湖区环境质量,并向社会公布。
湖区保护机构应当对排入湖区水域的水质进行日常监测,根据水质监测的情况定期纳潮排水,搞活水体,保持湖区水域的正常水位。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泵站等水体交换设施建设,提高水体交换能力,着力改善湖区上游水质。
第十七条 湖区内排洪沟、涵洞、闸门、排涝泵站及其排水渠内,禁止擅自设置影响洪水泄流、纳潮排水的障碍物。
禁止破坏湖区监控设施、截流防汛设施以及纳潮排水设施。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湖区内排洪沟、涵洞、闸门、排涝泵站及其排水渠等设施设备的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排洪沟、涵洞、闸门、排涝泵站及其排水渠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巡查,做好日常维修、养护和除臭工作,在汛期、台风期之前做好安全检查和清淤、清杂。
第十九条 湖区保护机构应当加强湖区淤泥动态监测,根据淤积情况,经常性实施重点区域清淤,并每十年内至少组织实施一次全面清淤,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如十年内未组织实施全面清淤,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湖区汇水区域内的雨水系统、污水系统清淤、清杂。
湖区保护机构应当及时对湖区内沉砂池清淤,对湖区水域疏浚,在正常情况下确保筼筜湖驳岸基础外水深一点五米以上。
第二十条 湖区保护机构以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驳岸的建设和除险加固,结合淤泥清理,对有关驳岸进行改造。
第二十一条 在湖区汇水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湖区水体污染的或者水体不能正常交换的,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湖区保护机构、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使用湖区场地、设施举办展览、演出等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征得湖区保护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湖区保护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主办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洁、保护措施,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湖区水域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湖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修复,维护湖区生态系统功能,防范外来物种入侵。
第二十四条 湖区保护机构应当加强对白鹭等珍稀鸟类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对湖心岛白鹭保护区域、外湖导流堤等候鸟栖息地进行封闭管理,周边六十米范围内的水域禁止开展水上活动。
禁止在湖区范围内从事下列妨碍鸟类生息繁衍的行为:
(一)猎捕鸟类、捡拾鸟蛋、抓雏、毁巢;
(二)以强光、高音等方式惊吓、干扰鸟类;
(三)在鸟类迁徙期、繁殖期、越冬期从事其他影响鸟类栖息、繁衍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禁止擅自在湖区范围内砍伐、采摘红树林和实行其他毁坏红树林行为。
湖区保护机构应当设立保护标识标牌等红树林管护设施,开展生态维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 湖区保护机构根据水域特点和安全条件,可以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垂钓区,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禁止在垂钓区外垂钓。
第二十七条 在湖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洗车场、加油站;
(二)排放、清洗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其他污物;
(三)养殖、捕捞;
(四)违章搭盖和堆放杂物、擅自挖土取沙;
(五)乱涂划、乱张贴和晾晒有碍观瞻的物品;
(六)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
(七)焚烧废弃物以及树叶枯草,野外烧烤;
(八)设置户外商业广告、摆摊设点;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湖区保护机构应当建立湖区日常巡查工作机制,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劝阻;需由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湖区保护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审批在湖区内进行建设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湖区排洪沟、涵洞、闸门、排涝泵站及其排水渠内擅自设置障碍物的,或者破坏监控、截流防汛以及纳潮排水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在湖区水域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湖区垂钓区外垂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在湖区内排放、清洗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其他污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在湖区内养殖、捕捞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位和个人有关湖区保护的行为,涉及信用管理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筼筜湖是指莲岳路(湖滨北路至槟榔路段)西侧人行道以西,槟榔路北侧人行道以北,湖东路桥至湖滨西路南驳岸以南,湖滨西路东侧人行道以东,湖滨西路至湖滨中路北驳岸以北,湖滨北路(湖滨中路至莲岳路段)南侧人行道以南的水域。
松柏湖是指湖滨北路(莲岳路至嘉禾路段)北侧驳岸以北,仙岳路(莲岳路至嘉禾路段)南侧驳岸以南,莲岳路东侧驳岸以东,嘉禾路西侧驳岸以西的水域。
天地湖是指台湾街西侧江头公园驳岸以西,嘉禾路东侧驳岸以东,江头南路至吕厝路北侧江头公园驳岸以北,江头北路至屿浦路南侧江头公园驳岸以南的水域。
环湖区公园绿地是指环筼筜湖带状公园、江头公园、松柏公园、南湖公园、白鹭洲公园、海湾公园、嘉禾园等公园绿地。
环湖区截流防汛设施是指排洪泵站、海水泵站、截流防汛闸门、环湖截流泵站、防汛监控等设施设备及其配套管网设施系统。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23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二十部经济特区法规名称的决定》修正的《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
(一)制定《办法》是适应当今新形势、新要求的迫切需要。
1988年3月,时任厦门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习近平同志主持召开“综合治理筼筜湖”专题会议,创造性提出“依法治湖、截污处理、清淤筑岸、搞活水体、美化环境”20字方针,拉开了持久的筼筜湖综合整治序幕。1997年7月23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厦门市筼筜湖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筼筜湖的治理提供了制度保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管理办法》已明显不适应当前湖区保护的需要。因此,迫切需要对其进行修订完善以适应当今新形势、新要求。
(二)制定《办法》是推行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要义,结合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其中对我国水资源总量、水环境质量、湖泊水功能区水质、饮水安全保障水平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筼筜湖是厦门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厦门地区的生态系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迫切需要一部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湖区保护办法。
(三)制定《办法》是提高筼筜湖保护法制水平的需要
筼筜湖的保护工作涉及资源规划、执法、生态环境、建设、水利、公安、文旅等众多部门,相关部门依据的法律法规都仅仅对筼筜湖保护某一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缺乏系统性,体系不完备,《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适用于新时代的湖区保护。同时,湖区的保护涉及到防汛、绿化、截流、围填等各个方面,《管理办法》的内容过于简单,部门间的权责划分亦不明确,不利于筼筜湖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特别是筼筜湖的地理位置位于厦门岛内,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有必要结合新的湖区情况梳理修订《管理办法》,理顺湖区保护工作体制机制,解决湖区保护瓶颈问题。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及亮点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共5章36条,主要围绕湖区管理体制机制、规划与建设、治理与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相应的制度设计:
(一)明确湖区范围
扩大湖区范围是本次修订的重点。因筼筜湖的上游天地湖、松柏湖等水域与筼筜湖水域为同一水系,上游水体质量情况直接影响下游筼筜湖水质,且上述水域与相关公园绿地目前已划归湖区保护机构进行管理,扩大湖区范围有利于湖区水系的统一调度管理和水环境提升改善工作的开展,有利于主城区防汛工作的统一部署。因此,《保护办法》规定湖区范围为筼筜湖、松柏湖、天地湖的水域,环湖区公园绿地以及截流防汛设施,并对相应的范围作了说明;同时,考虑到实际操作需要,《保护办法》保留了《管理办法》规定的“湖区具体坐标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划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等内容。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湖区保护涉及市、区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为了理顺管理体制机制,《保护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实施河(湖)长制。河长制、湖长制是党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保护办法》规定在湖区实施河(湖)长制,负责协调湖区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工作,解决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了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湖区的主管部门,负责湖区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资源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生态环境、建设、水利、公安、文旅等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三是鉴于机构改革后,湖区保护机构不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保护办法》结合实际,规定湖区保护机构在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监督下,履行相应的事务性、辅助性职责。
(三)强化湖区保护
《保护办法》侧重于筼筜湖区的保护,多角度多方面对湖区保护进行了规定:一是考虑到目前湖区的建设已基本成熟,《保护办法》将《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湖区建设规划修改为专项保护规划,并规定湖区专项保护规划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二是明确了湖区水域和陆域绿地的保护范围。湖区应当保持一点六平方公里以上的纳洪面积;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沿筼筜湖驳岸应当预留不少于二十米的陆域建设公园绿地;三是立足解决实际问题,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办法》要求主管部门要加强湖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修复,并对湖区内鸟类保护、红树林保护以及垂钓管理作了具体的规定。
(四)规范湖区污染治理
筼筜湖污染防治,关键在岸上。为了加强对湖区的污染治理,《保护办法》对整个流域雨污分流和污水截流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和思明区、湖里区政府对筼筜湖流域雨水、污水排放以及汇集情况进行排查,编制筼筜湖流域雨污分流及污水截流方案并纳入湖区专项保护规划,确定实现全流域雨污分流的最终时限,有序推进筼筜湖流域汇水区域雨污分流及污水截流工程建设。同时,由于老城区部分区域现有道路现状没有条件实行雨污分流,《保护办法》要求对筼筜湖流域范围内的旧城改造项目和新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改造和建设雨污分流设施。
(五)强化湖区清淤
筼筜湖及其周边管沟作为泄洪区,每年都有大量的泥沙随着雨水等进入筼筜湖,在排洪沟内、沉砂池、驳岸边污泥大量聚集。同时西水东调引入的海水也带进了部分泥沙。对淤泥进行定期清理成为筼筜湖治理的一项长期重要措施。《保护办法》从三方面对湖区清淤工作进行明确要求:一是湖区保护机构应当及时对湖区内沉砂池进行清淤;二是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湖区汇水区域内的雨水系统、污水系统清淤、清杂;三是湖区保护机构应当根据湖区淤积情况,经常性实施重点区域清淤,并每十年内至少组织实施一次全面清淤。
最新修订时间:2024-02-04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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