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课税
财政领域术语
双重课税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权力机关依照各自的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各自按其本国的税法在同一纳税期间内课税同一或类似的税种。按照国家税收管辖权是否实际发生冲突为准,双重课税可分为事实上的双重课税和潜在的双重课税。事实上的双重课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已实际上行使了征税权。潜在的双重课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处于其各自税收管辖权之内的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没有同时行使其税收管辖权,但这些未行使征税权的有关国家可随时行使其权利,也就是说,这种双重征税具有变为事实的潜在性质。双重课税现象的产生,是由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引起的,是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冲突的结果。“来源国”原则和 “居住国” 原则是确定税收管辖权的两个原则。按照这两个原则,税收管辖权分为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
类型
双重课税分别由法律、税制和经济制度方面的差异引起的,因此它分为法律性、税制性和经济性双重课税三种类型。
法律性双重课税
法律性双重课税,是指在税收法律上规定对同一纳税人采取不同的征税原则,而引起的重复课税。其典型的情况,就是两个不同的国家,采取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其中A国采取居民管辖权,B国采取地域管辖权,那么对在A国居住的B国居民而言,将承担向二国纳税的义务;而对在B国居住的A国居民而言,同样也须承担向二国纳税的义务。
税制性双重课税
税制性双重课税,是指由于实行复合税制而引起的重复征税。所谓复合税制,是针对于单一税制而言的,在一个国家,如果其税制由一个税种组成,则称为单一税制;如果由多个税种组成,则称为复合税制。纵观世界各国,实行单一税制的国家是没有的,或至少还没有被发现。既然是所有国家都采取复合税制,双重课税就不可避免。例如,对同一纳税人的财产,既要征收财产税,又要征收所得税。又如,对同一企业的商品销售行为,既要征收销售税,又要征收所得税;它们均构成税制性双重课税。
经济性双重课税
经济性双重课税,是对同一经济关系中不同纳税人的重复征税。这种课税在对公司征收的公司所得税及其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中表现得十分明显,尤其是现代股份制经济充分发展之后,对股份公司收益的征税,及对股东个人收益的征税,就是典型的双重课税。因为对股份公司而言,它是法律上规定的法人,必须向政府承担法律义务。而对公司的员工而言,它们是法律上规定的自然人,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是股东的个人财产;而股东从公司分得的股息和红利,是股东的个人收益,都必须依法纳税。但从股份公司和股东的关系来说,股份公司由股东个人的股票价值组成,而股东个人分得的股息和红利,则来源于公司的利润,二者之间存在着交叉关系。因此,对它们都予以课税,实际上是不合理的。
国际双重征税
所谓双重征税是指同一征税主体或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两次以上的课征。我们所指的国际双重征税,又称国际重复征税,它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重复征税。
产生的原因
两国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 ;两国不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包括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公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双重征税的总体
双重征税从总体上看,有二个方面:
一是从课税对象上看,对某一项收益、所得和财产同时进行了两次以上的征税,则称为双重课税。例如,对同一块土地,既征收了土地税,又征收了财产税,那就发生了双重课税。
二是从纳税人而言,对同一纳税人或同一经济渊源的不同纳税人的同一项目,进行了两次以上的征税,称为双重课税。例如,既对一个公司征收了所得税,又对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票征收了财产税,那么就发生了双重课税。
清除方法
免税法全称为“外国税收豁免”(Foreign Tax Exemption),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并已向来源国政府缴税的所得免于征税的方法。
2、扣除法(Foreign Tax Deduction)
扣除法是居住国政府允许纳税人就境外所得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从国内外应税所得中扣除的一种方法。
扣除法的指导原则是把居住在本国的跨国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交纳的所得税视为一般的费用支出在计税所得中减除。与免税法对比,在扣除法下,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水平高,国外所得并没有完全消除重复征税,只是有所减轻。
抵免法的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Foreign Tax Credit),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根据这一方法,居住国政府按照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计算应纳税额,但允许纳税人从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收入来源国缴纳的全部或部分税款。
抵免法的指导原则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但并不放弃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
低税法,就是指对居住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或对来源于本国所得的非居民纳税人,采用较低的税率或减免等优惠政策,如比利时政府规定对来源于国外的所得按正常税率减征80%。
征税的减除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主要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当发生两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通过优先承认跨国纳税人向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国家所缴纳的税收来借以减轻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在各国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中通常采用的避免、消除或缓和国家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免税法、扣除法、低税法、抵免法等。
(1)免税法,免税法也称豁免法,是指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免税,只对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征税。实行该方法的指导原则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独占征税权,这就意味着居住国政府完全放弃对来自国外的所得征税的权力,将这种权力留给该笔所得的来源国政府。
(2)扣除法,扣除法也叫列支法,是指居住国政府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时,将纳税人的国内所得和国外所得汇总后,扣除纳税人来源于国外所得所缴纳的外国税额而仅就其余额按居住国政府规定的税率征税的方式。
(3)低税法,与扣除法相类似的还有低税法,即居住国政府通过对其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单独制定较低税率的方式来减轻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4)抵免法,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时,通过允许纳税人以在国外缴纳的税款冲抵本国汇总国内外所得按本国税率所计征的税额的方法。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3-09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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