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信息披露
经济术语
发行信息披露,也称首次信息披露。这里主要说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根据有关规定,发行信息披露主要有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
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公开发行股票最基本的法律文件。这是由发行人制订,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公司主要事项以及招股情况的文件。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主要是通过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的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包括封面、目录、正文、附录和备查文件五个部分。
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I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的刊登时间。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
债券募集说明书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编制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也称债券募集办法。这是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依法编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记载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重要信息的法律文件。上述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具体内容依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披露。
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发行证券完成后,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场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的主要内容依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披露。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6-07 11:01
目录
概述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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