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信息披露,也称首次信息披露。这里主要说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
公司债券的
信息披露。根据有关
规定,发行信息披露主要有
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和
上市公告书等。
招股说明书是
公开发行股票最基本的
法律文件。这是由发行人制订,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公司主要事项以及招股情况的文件。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信息主要是通过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
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的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
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
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包括封面、目录、正文、附录和备查文件五个部分。
在创业板上市的
公司,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
创业板市场上市,该
市场具有较高的
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
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保荐人及其
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
意见上签字、盖章。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发行人的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I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的刊登时间。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
主承销商和其他
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
公众查阅。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
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
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编制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也称债券募集办法。这是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依法编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记载公司债券发行
相关的重要信息的法律文件。上述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具体内容依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披露。
发行人发行证券完成后,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场所的规定编制
上市公告书,并经
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