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证据是从口头谈话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即将被审单位内部有关人员的口头说明或答复作为证据。就证明力来说,口头证据在所有审计证据中是最弱的。一个人对某件事或某个问题作了口头说明,但是以后要证明其曾作过这种说明却很困难。此外,还存在着误解口头证据或记忆错误的可能性。然而口头证据的作用又是不可忽视的。它可以给审计人员提供各种线索,引导审计人员去寻求证明力强的其他审计证据。因此,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往往要用相当多的时间与被审单位有关人员讨论各种问题。在有些情况下,例如解释一些例外的会计事项,口头说明是唯一的证据来源。我国
审计署在 《审计工作试行程度》 中要求审计人员在为获取口头证据而进行谈话时,必须有两人在场,并应及时将谈话内容记录下来,由参加谈话者过目签字。
由于口头证据会带有个人的观点、感情、倾向性等,因此这类证据可靠性较差,证明力较小,审计人员在使用这些证据时必须十分谨慎,一般应通过一定手段予以证实。口头证据有时可以提供有价值的线索,便于取得更为可靠的
审计证据,提高
审计的效率,并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佐证
作用。
在
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往往要就以下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①被审事项发生时的实况;②对特别事项的处理过程;③采用特别
会计政策和方法的理由;④对舞弊事实的追溯调查;⑤可能事项的意见或态度等等。通常,口头证据本身不能完全证明事实的真相,因为被调查或询问人可能有意隐瞒实情或由于对过去事情记忆上的模糊或遗漏而导致口头证据不准确、不完整。因此,获取口头证据的同时,还应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其他形式的审计证据。
往往,注册会计师获取口头证据的目的不外乎两个方面。其一,为了印证某一结果是否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相一致。其二,注册会计师获得口头证据的目的在于发掘一些新的重要
审计线索,从而有利于对有关事项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无论出于何种目的,
注册会计师获取口头证据时一定要讲究技巧性,不可逼供,更不可恫吓威胁,但应讲明原则和要求,循循启导,对各种重要的口头答复做好笔录,注明被询问人姓名、时间、地点和背景,必要时应要求被询问人确认并签名。
虽然口头证据可靠性较低,需要其他证据的支持和佐证,但如果不同的被询问人员对同一问题在同一时间所做的口头陈述一致时,其可靠性则显得较强,可以作为
审计结论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