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available-for-sale securities,AFS securities)是指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
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外的其他的
债权证券和
权益证券。企业购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目的是获取利息、
股利或市价增值。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不会像对交易性金融资产那样
积极管理。如果企业打算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
营业周期内卖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那么就应该将这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归为
短期投资;如果企业不打算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卖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那么就应该将它们归为长期投资。
含义
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价值,包括划分为可供出售的
股票投资、
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在本科目设置“
减值准备”
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分类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类:
1、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
例如:股票
2、可供出售债券工具投资
例如:债券
会计核算
一、日常核算科目
本科目应当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类别或品种进行
明细核算。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与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有类似之处,但也有不同。具体而言:⑴初始确认时,都应按公允价值计量,但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计入初始入账金额;⑵
资产负债表日,都应按公允价值计量,但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不是计入当期损益,而通常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注意事项
企业在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时,还应注意以下方面:
1、企业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单独确认为
应收项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
现金股利,应当计入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应
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则其形成的汇兑差额也应计入当期损益。采用
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可出售
权益工具投资的
现金股利,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
3、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
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
投资损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
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损益。
1、因
追加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
权益法核算的
长期股权投资:在原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权的基础上追加投资,从而形成对被投资单位施加
重大影响或实施
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公允价值计量转为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初始成本为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新增
投资成本之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与
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都计入改按权益法核算当期的投资收益。
2、因追加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
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权转换为具有
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计量转为成本法核算。转换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
初始投资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都计入改按成本法核算当期的投资收益。
3、因处置投资,权益法核算的长期
股权投资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而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将剩余股权投资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随之权益法核算转为公允价值计量。剩余投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一并计入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当期的投资收益。
4、因处置投资,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也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剩余股权应当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随之成本法核算转为公允价值计量。剩余股权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的计量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等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
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余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在
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
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权益工具投资或
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
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
计入当期损益。与该
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也应当采用类似的方法确认减值损失。
2、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
债务工具,在随后的
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3、可供出售
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另外,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会计处理原则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加上
交易费用构成其入账成本,并以
公允价值口径进行
后续计量。
2、
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
金融资产形成的
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
所有者权益(
其他综合收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
计入当期损益(
投资收益)。
3、可供出售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
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财务费用)。可供出售外币非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
汇兑差额,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综合收益)。
4、采用
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等);可供出售
权益工具投资的
现金股利,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等)。
一般会计分录
1、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
如果是股权投资则分录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买价-已宣告未发放的
股利+交易费用)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面值)
贷:银行存款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折价时)
2、可供出售债券的利息计提
3、
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调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价值:
(1)如果是股权投资
期末公允价值高于此时的账面价值时:
贷:其他综合收益
反之即可。
(2)如果是债券投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
如果是低于则反之。
②需特别注意的是,此公允价值的调整不影响每期
利息收益的计算,即每期利息收益始终用期初摊余成本乘以当初的
内含报酬率来测算。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一般处理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反冲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产减值损失
如果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股票等权益工具投资的(不含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
5、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
见金融资产重分类的讲解
6、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
(1)如果是债券投资
借:银行存款
其他综合收益(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调整额可能列
借方也可能列贷方)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调整额可能列贷方也可能列借方)
--利息调整
--应计利息
投资收益(倒挤额,可能借方也可能贷方。)
借:银行存款
其他综合收益(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调整额可能列借方也可能列贷方)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调整额可能列贷方也可能列借方)
投资收益(倒挤额,可能借方也可能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