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塑料行业协会
2001年成立的社会经济团体法人
浙江省台州市塑料行业协会成立于2001年,是跨地区、跨部门的行业性组织;由本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企业集团等单位自愿组成,经台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经济团体法人。本协会业务上接受台州市经济委员会指导。
协会简介
台州市塑料行业协会是会员与政府部门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其基本职能是:反映行业愿望,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协助编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协调行业内外关系,参与行业重大项目决策;组织国内外展览会、展销会及国内外的技术交流、培训;承担技术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对行业实行指导服务。本协会现拥有180余家会员单位,1个团体会员(温岭市塑料行业协会),分布于全市9个县(市)、区。会员包括各种经济成份的从事塑料制品、塑料原材料、助剂、塑料机械模具等设计制造、生产、研究及销售单位。
协会常设机构:秘书处 办公室 外联部 会员部 通讯编辑部 中塑网 财务部
协会联系方式:
协会章程
台州市塑料行业协会章程
(2006年12月15日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台州市塑料行业协会。
第二条 台州市塑料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台州市经济委员会授权下,由从事塑料原料,塑料制品,塑料机械和模具生产及其相关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本着互利的原则,自愿参加组成的地区性行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台州市经济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台州市民政局,业务上接受浙江省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和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的指导。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全行业各方面的力量,充分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开展科研生产技术、经济贸易信息交流活动,提高我市塑料制品行业的整体水平,不以盈利为目的,为加速台州市塑料产业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伍万元。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新安西街88号中国日用品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对全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工作,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加有关活动。
2、开展国内外塑料原料、塑料制品、塑料模具及塑料机械、科研、生产、技术、经营的交流活动。
3、推动横向经济联系,协调企业之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问题,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4、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况和市场信息;组织交流活动,指导企业的经营。
5、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养专业人员,提高企业的素质。
6、发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在对外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方面,促使企业形成统一的市场。
7、组织企业引进设备、引进技术的评估工作和情况交流。
8、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9、承办政府部门及其它社会团体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塑料原料、塑料制品、塑料机械和模具生产等及其相关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企业;
2、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3、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4、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有权利要求协会给予协助,维护本单位正当利益的权利;
6、有权向协会申请必要的生产协作和技术协作,以及对其生产技术、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咨询、论断。
第十一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响应本协会的倡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派的各项工作;
4、按时交纳会费;
5、积极参加本协会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交流活动;
6、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主动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会员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理事无故不参加理事年会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在协会内部刊物中通报。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理事会中的会长会议决定会员的吸取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长主持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法人代表由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2、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3、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政府及有关单位的资助;
3、个人、团体和单位的赞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组织新产品的开发、科研的收入;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支出范围
1、协会各项业务活动的开支;
2、协会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作技术讲座的开支;
3、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的开支;
5、其它正当开支。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改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变更和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变更程序
1、协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3、变动情况应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有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9-28 19:24
目录
概述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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