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等法院
台湾地区的二级法院之一
台湾高等法院,是中国台湾地区的二级法院之一,属于普通法院,行政管辖上直属台湾当局司法管理机构,上诉法院为台湾最高法院
历史沿革
日据时期
台湾高等法院的前身应追溯至日据时期。1895年,日本取得台湾,其后不久开始着手将西方司法制度引入,台湾总督府于同年10月7日,以军事命令发布“台湾总督府法院职制”,设台湾总督府法院一座于台北,并于台湾各地置支部共11个,然由于依该职制审判仅一审且为终审,因此台湾总督府法院仅是台北地区的最高审判机关,并无高等法院之设。
1896年,总督桂太郎废止军政,改行民政,发布律令第一号“台湾总督府法院条例”,改采三级三审制,于该年7月15日成立高等法院、覆审法院及地方法院,其中的高等法院全称为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可视为该院之滥觞。该院首任院长为高野孟矩,当时又因无适当处所设置院舍,故暂借大稻埕之一民屋办公。
1898年7月19日,总督府改正“台湾总督府法院条例”后,废止高等法院,改采二级二审制,仅余覆审法院及地方法院二种,因此,组织法上暂无以高等法院为名的法院。日本本土前此虽亦曾有名为“临时法院”及“高等法院”的审判机关,但当时系以“裁判所”称法院,上开命令使用“法院”而不以日本本土惯用之“裁判所”以称呼审判机关,乃是因为当时台湾实行军政,统治者又不愿迳以“军事法庭”为名,因此另外援引“法院”一词代之,并沿用至日据终了以迄现今,因此台湾审判机关意外地早就以“法院”为名,与同样继承欧陆及日本而其后由国府带入的中国审判系统正好相同。
1919年8月,在明石元二郎总督任内,台湾司法制度再度改革,台湾总督府法院于斯时仿效朝鲜之三审制,采取二级三审制,将覆审法院废止,重新设立高等法院,又将高等法院分为覆审部及上告部,上告部成为当时台湾的终审法院。
1927年,台湾的地方法院又分置单独部及合议部,惟该院组织仍未变。当时的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位于文武町三丁目,原系征收民宅修建木造院落5栋,同时供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及台北地方法院办公,至1929年始动工改建,1934年4月,建筑落成,是一栋三层钢筋水泥大厦,高度仅次于总督府建筑,同年迁入办公,该建筑即今司法大厦。
1943年,因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局吃紧,日本政府为求减轻法院负担,将本土裁判所之战时体制适用于台湾,对地方法院单独部判决不服者得直接上诉于该院覆审部,再度成为二级二审制,该制行使至日据结束。计日据末期,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共辖有8座地方法院及地方法院支部,分别是台北及其宜兰支部、花莲港支部、新竹、台中、台南及其嘉义支部与高雄地方法院
战后时期
1945年,二次大战结束,国府接收台湾,司法行政部派杨鹏为首任台湾高等法院院长来台接收各级法院,同年11月1日接收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完毕之后,正式将其全称改为今名台湾高等法院。
该院位在台北市,而台湾各地方法院第一审民、刑事上诉及抗告案件,均须由该院审理,因此台湾南部诉讼当事人咸感不便,故该院奉台“司法行政部”核准后,于1947年6月1日设立台湾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次年(1948年)1月1日,再改为今名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此为该院第一座分院,当时管辖台湾西部云林县以南及澎湖县的案件。
1962年11月1日再成立第二座分院-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当时管辖台湾西部台中县以南、嘉义县以北的案件。
1965年5月1日,设立台湾高等法院花莲临时庭辖花莲县台东县,1972年7月15日,该院更以花莲临时庭成立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辖区与临时庭时期同。
1968年3月11日法庭大厦完工,同年7月1日启用,迁移法院法庭及检察官侦查庭(当时院检不分)至此。
1990年2月1日再成立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管辖高雄、屏东及澎湖地区地方法院之第二审上诉、抗告案件及该地区属于高等法院管辖之第一审案件,同年5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
1998年7月30日司法大厦被台“内政部”指定公告为古迹。
2000年间因该院人员、审判业务俱增,台湾地区司法管理机构与台湾地区法务管理机构又增建第二办公大厦,并于2004年3月落成启用,其中的一半提供高等法院民事庭使用,原法庭大厦仅余刑事庭,改称刑事庭大厦。司法第二办公大厦原编列总工程款十一亿五千多万元新台币,由高院编列三分之二、法务部负担三分之一。
管辖范围
土地管辖
基隆市宜兰县新北市台北市桃园县新竹县新竹市,总面积约7,353平方公里,总人口已逾1000万人。辖区法院为台湾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市)、台湾宜兰地方法院(宜兰县)、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台北市)、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新北市)、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台北市、新北市)、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桃园县)及台湾新竹地方法院(新竹县、新竹市)等共7座。
事务管辖
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之民、刑事诉讼上诉案件。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裁定之抗告案件。内乱、外患及妨害国交之第一审案件(以该院为第一审)。其他法律规定之诉讼案件。
组织
依“《法院组织法》”第3条第2项规定:“高等法院审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议行之。”因此现今该院审判庭(非准备庭)须由法官三人合议审判。
分院
台湾高等法院分院及其下级审地方法院均受台湾高等法院行政监督,不过该院与其分院二者之间在审判上均各自以最高法院为上级审判法院。
直属地方法院
台湾地区20座地方法院均由该院行政监督,其中13所地方法院以台湾高等法院分院为上级审分院,仅有台湾北部7座分院以台湾高等法院为上级审分院。
特色
在台湾地区的二级普通法院中,该院之诉讼管辖区域虽非最大,仍次于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但辖区逾千万之人口,几占台湾总人口之半数,则为所有二级普通法院之首。该院位于台北市的博爱特区内,与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台北地检署及法务部等多个司法、法务机关比邻。该院于台南地方法院于2001年搬迁至新址后,已成为台湾地区境内一座以古迹为办公处所的法院。该院是台湾最重要的法院之一,原则上职司事务最繁杂的台湾北部地区之二审业务,除须面对下级审法院上诉、抗告案件之外,同时亦须担负最高法院发回之更审甚至是再审等案件,因此几乎大部分发生于台湾北部的重大案件皆曾为该院所审理。
参考资料
台湾高等法院.百度翻译.
最新修订时间:2024-07-05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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