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青岛市政府实施地方自治,第一区区划具体
确定:面积约3平方千米,西南、西部渐成锐角,全部为半岛,终端为团岛,东邻
胶济铁路。
1938年1月,日占青岛特别市实行保甲制度,警察局管辖区为保甲行政区(原台西区分属市南区和市北区)。
1946年,青岛市警察、保甲区划分离:以警察区划分为7区(原台西区分属
市南区和
市北区);以保甲区划分为12个区(台西区复立)。
1949年
6月,青岛解放,青岛市政府调整区划。其中台西区的区界为:东、北,上海路65号至云南路83号、胶济铁路以西;南,广州路25至71号、单县路45至67号、郓城路21至37号、云南路235至311号、磁山路2至12号、台西五路1至6号、贵州路至西海岸;西、北,濒临胶州湾。
1951年8月16日,经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批准,青岛市区调整区划。其中台西区的区界为:东北,自台东区与市北区分界的泄水沟起,沿胶济铁路向南,经新疆路、冠县路、莘县路、云南路、广州路、朝城路至海岸止;西,自大港5号码头起,向南沿海岸线至团岛;南,西起团岛,向东沿海岸线至朝城路南端止;北,至大港5号码头。
1963年2月27日,台西区的行政建制正式撤销,其所辖云南路、郓城北路、单县路、
台西三路、南村路5个
街道办事处辖区划归市南区管辖;冠县路街道办事处辖区及小港码头划归市北区管辖;市南、市北在这一段区界为:自大窑沟桥洞接冠县路往南沿小港码头围墙至围墙南头。3月,
国务院批准撤销台西区的行政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