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管辖
主权国家对与之有着某种联系的有关诉讼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决并予以执行的权力
司法管辖是一个主权国家对与之有着某种联系的有关诉讼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决并予以执行的权力。从国际法上来看,国家的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一重要体现,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主权国家有权在有关诉讼案件中行使审判权,适用有关的国内或国际立法。就民事法律关系范围而言,一国的司法管辖权可分为国内民事管辖权和国际民事管辖权。国内民事管辖权是指对于在国内民事法律关系中发生的诉讼案件,由该国某类、某级、某地法院进行审理的权力; 国际民事管辖权则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对于发生在国际经济和民事交往当中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力,是从国家主权的角度出发来划分和确定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应归哪个国家的法院审理。
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确定原则: ①地域管辖,又称 “属地管辖”。指一个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法律行为等具有司法管辖权 (享有司法豁免权者除外)。这是以领土为标志来确定管辖权的,其中,根据诉讼主体与管辖国领土的联系来确定管辖权的,称为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 根据诉讼标的与管辖国领土的联系来确定管辖权的,称为特别管辖。②属人管辖。即根据当事人的国籍归属来确定管辖权。③专属管辖。指由于某类诉讼案件性质的特殊性,或与管辖国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及社会公共利益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因而确定只能由该国法院进行审理,国家赋予其法院对这类案件独占的或排他的管辖权。④协议管辖。指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公诉当事人通过协议将其诉讼提交某国法院审理 (或将争议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以此确定该法院 (或仲裁机构) 具有管辖权。现代绝大多数国家都承认协议管辖,但对其运用有一定的限制。⑤共同管辖,又称 “选择管辖”。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对这类案件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提起诉讼。各国法律对管辖权的规定都不相一致,为了解决管辖权的冲突,各国签订了一些划分和确定管辖权的国际条约,分为四类: 一般规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条约,如1908年欧洲共同体的 《关于民商事件管辖权及法院判决执行的公约》; 规定某一类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国际条约,如1977年《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 某些专门性国际条约中有关管辖权的条款,如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中对有关提单管辖权的规定;某些双边国际条约(如两国间的司法协助条约) 中有关于管辖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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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7-25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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