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机构
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合伙律师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律师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司法部2004年颁布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
机构简介
合伙律师事务所除了必须经司法机关批准,与其他律师事务所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性质上属于合伙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成立律师事务所时需要订立合伙协议,由协议决定事务所的有关问题。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合伙协议应在合伙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等;(2)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4)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和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5)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6)合伙人入伙退伙除名的条件和程序;(7)合伙协议及章程的解释、修改;(8)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9)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10)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合伙协议自合伙律师事务所经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合伙协议一经生效,即对每个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合伙人有管理本所及其律师的权利和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是由合伙人组成的个体合伙。因此,在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管理上每个合伙律师都有权利和责任参与。对重大事务合伙人应协商一致,共同作出决定。对共同作出的决定,每个合伙律师都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和责任。
第三,财产属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利润可以分红。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除按规定缴纳管理费、会费和税金以及支付雇员工资外,剩下的部分属于合伙律师的共有财产,合伙律师可以按出资比例或按约定分红。律师退伙时,可以分得其应得的财产。律师事务所解散后,除偿还债务外,合伙律师对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或按约定分割。
第四,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连带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不是法人组织,合伙律师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连带责任。而每个合伙律师偿还合伙债务后,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数额,有权向其他合伙律师追偿。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6-26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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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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