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1984年于
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988年晋升为副教授,1992年晋升为教授;曾担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律系副主任),2005年5月至2009年5月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2008年12月起任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2014年1月起担任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兼副书记。2014年6月起担任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第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主要社会兼职有: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主席、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等。
主要从事法学方法论、民法总论、商法理论、物权法、债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领域的研究。承担了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物权立法研究》、教育部
人文社会科学重大项目《中国民法典体系和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疑难问题研究》、教育部基地重大项目《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等一系列在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领域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课题研究工作。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00余篇,其中在《
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新华文摘》、《人民日报》等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了数十篇高质量、有影响的文章。出版了《民法总则》、《物权法研究》等20余部个人专著。先后获得国家级精品课程、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法学类一等奖(两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法学教材一等奖、第六届国家图书奖、第九届中国图书奖、第十四届国家图书奖、第四届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奖、北京市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四届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等十余个国家级、省部级重要奖项。作为第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十届和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教授参与了改革开放以来许多重要民商事法律的起草、讨论和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