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出清
王士禛《
池北偶谈·谈献二·刘吏部》:“此地自佳,惜葬不合法,不急迁,且有奇祸。”
广义的合法,即法治意义上的合法行为,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一切行为。实际上就是法律
宽容的、不加追究的行为。常言道,“凡法律不禁止即为允许”,“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上升为一项法治原则,在刑法中就是“罪刑法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只要不是违法行为,就是合法行为。广义的合法行为包括狭义的合法行为和非法律行为(中性行为)。从法治角度划分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其意义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民主、自由,防止专制,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对于政府权力而言,法治原则就意味着“凡法律没有允许即为禁止”。
狭义的合法行为,即法律调整意义上的合法行为,指主体在自己意志支配下实施的,符合法律规范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从而受法律保护的行为。法理学中所称的合法行为一般是指狭义的合法行为。它具有下列特征:
(4)从
国家意志的角度看,它是国家所要求、希望或允许的行为,法律设有相对应的义务以保障它的实现。
清
王士禛《池北偶谈·谈献二·刘吏部》:“此地自佳,惜葬不合法,不急迁,且有奇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