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发〔2009〕25号)精神,设立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将非煤矿矿山行业管理职责划给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增加的职责
增加负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2、加强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安全生产政策、规划;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要措施和建议;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
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市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监督执行国家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监督检查
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一般事故、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八)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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