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妻
社会群体
同妻是指男同性恋者进入异性婚姻后法律关系上的妻子,是同性恋群体背后更为隐秘的数量庞大的弱势群体。2005年,有学者估算,中国同妻的数量至少在1600万以上;2012年,有学者认为,更保守估计的数字是在1000万以上。
定义
同妻,指的是男同性恋者进入异性恋婚姻后法律关系上的妻子。虽然同妻可能是在知晓自己的伴侣是同性恋的情况下自愿成为同妻,也可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成为了同妻,但一般语境下所讨论的同妻指的是那些被欺骗、被蒙蔽,从而被迫成为同妻的女性。同妻群体遍及世界各地,中国社会中的同妻群体较为典型,这主要是由于中国传统的婚恋观念等社会文化根源及同性婚姻不合法等社会制度原因造成的。国外也不乏男同性恋者进入同直婚姻(指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的婚姻)。
形成原因
形成原因可以从三个角度来看,分别是男同性恋者个体角度、男同性恋者社会角度以及异性恋女性者角度。在男同性恋者个体角度中包含三方面内容,分别是自我认同困境、掩饰性倾向和情感需要;在男同性恋者社会角度中包含五方面内容,分别是婚恋观念、渴望传宗接代的生育焦虑、独生子女政策、同性婚姻不合法及社会保障缺失;在异性恋女性角度中包含两方面内容,分别是性教育的缺失及闪婚文化。以上十种原因是同妻群体的主要形成原因。
男同性恋者个体角度
首先,中国社会总体上并不接纳和包容同性恋文化,性教育也存在相当程度的缺失。因此,对于自己的性倾向,很多同性恋者在婚前并没有明确、充足的自我认同,常存在认同缺失或认同偏差的情况。在面对与主流文化相左的性倾向时,他们急于进入异性恋婚姻以对抗自己的焦虑、困惑和不安,进而摆脱自我认同困境。
其次,对于那些对自己同性恋身份有着较为充分认知的男同性恋者而言,选择进入异性恋婚姻可以帮助其掩饰性倾向,并且化解来自父母亲友的逼婚压力。对这些走入异性恋婚姻家庭的男同性恋者而言,即使之后选择离婚且不再婚,也会获得理解,同样减少了父母亲友逼婚的压力。
再次,由于同性恋被主流文化所排斥,且有现实条件限制,因此同性恋者发展长期同性恋情的可能性和成功率较低,他们对于晚年生活可能面临的孤独感感到恐慌,因此,进入异性恋婚姻能够获得情感的陪伴和生活的扶持。另外,异性恋婚姻还能够满足部分男同性恋者对父子人伦亲情的渴望。
男同性恋者社会角度
从个体层面讲,几乎所有男同性恋者都不情愿与异性恋女性结婚,根本原因在于他们对与异性恋爱、结婚完全没有兴趣,然而很多男同性恋者最终还是会进入异性恋婚姻,这是因为个体的背后存在社会文化、制度的压力。
首先,这种压力来自“成家立业”“男大当婚”的社会主流婚恋观念。在社会压力和父母推波助澜的“逼婚”之下,男同性恋者为了化解压力只得与异性结婚。并且,在社会婚恋观念中普遍存在着自封建社会历史时期便长期存在的男尊女卑不平等的观念,在这种观念之下,男同性恋者选择与异性结婚更多是站在男性的角度思考,谋求个人名誉和家庭利益,并未站在女性的立场思考同直婚姻可能给同妻带来的伤害。
其次,压力来自传宗接代的观念。中国受到儒家文化几千年的影响,因此传宗接代以及以养老送终为代表的孝道文化都使得与异性结婚、生子成为成年男性不得不完成的社会责任。他们不能违背父母的期盼和要求,必须完成“香火”的延续。
再次,压力来自婚姻制度的缺失。中国虽已将“同性恋”去病化及去罪化,但至今没有专门的法律承认和保护同性恋者的权益,同性恋者无法在现有的婚姻制度内组建合法的婚姻家庭。因此,进入婚姻家庭的唯一渠道就是与异性结婚。
另外,压力来自于独生子女政策。中国曾长时间施行独生子女计划生育政策,据调查,作为独生子女的同性恋者进入同直婚姻的比例要远高于有兄弟或姐妹的同性恋者,这是因为非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关注的焦点以及传宗接代的任务可以转移给其他子女。因此,作为独生子女的男同性恋者大多会进入同直婚姻。
最后,压力来自于社会保障的不足。目前,中国社会整体的社会保障不足,尤其是养老制度并不足够健全,因此家庭养老仍然是最主流的养老方式。男同性恋者对抗老无所依、老无所养的方式便是进入同直婚姻,从而获得家庭的保障。
异性恋女性角度
绝大多数异性恋女性在成为同妻后,表示在婚前并没有考虑过,且不知晓丈夫的性倾向,因此才被欺骗。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是由于性教育的普及不平衡,对于同性恋文化和知识的普及程度低,部分女性甚至不知晓同性恋的概念,不懂得在婚前了解或甄别未婚夫的性倾向,在婚后得知丈夫的同性恋性倾向后,还抱着“矫正”的错误心态。其次,社会中存在的闪婚文化也致使男女双方缺少相互了解、磨合的过程,因此异性恋女性难以在短时间内知晓未婚夫的性倾向,最终成为同妻。
困境状况
婚姻家庭困境
同妻的婚姻生活无爱、少性,有学者调查发现,43%的同妻与性伴侣没有亲吻的经历,四分之三的同妻遭遇过性冷淡,三分之一的同妻表示,每年性生活“寥寥无几”。因为同性恋丈夫对同异性组建的婚姻家庭毫无兴趣,因此同妻在婚姻家庭中时刻面临着妻子权利的缺失,同妻与丈夫之间的关系宛如“合租者”,鲜有情感交流。有时,同妻甚至沦为生育机器,只在传宗接代时被丈夫所需要。
在遭遇家庭矛盾时,同妻往往是单兵作战,鲜有同盟者,无论是丈夫还是婆家,在遇到争议时大多站在男同性恋丈夫的阵营。
生理健康困境
同妻是中国目前艾滋病病毒的高危易感人群之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同性之间的性接触传播成为艾滋病病毒传播的重要方式之一,而大多数男同性恋者又会进入异性恋婚姻,因此同妻群体面临艾滋病的威胁较大,她们是潜在的受害者。2016年,由中南大学同妻问题研究课题组召开的“中国同妻艾滋病易感性、生存质量及其权益保障研讨会”通过了《关于中国同妻健康与权益保障的共识与建议》,这份文件指出,男同性恋者与其配偶发生性行为时常缺少安全措施,因此出现很多同妻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法律诉讼。
同妻在生活中还容易遭受身体暴力。这是因为男同性恋者与其异性恋妻子之间长期缺乏沟通,且长期过着无性的生活,因此更容易产生抱怨、猜疑,由此引发暴力冲突。
心理健康困境
大部分同妻都面临着严重的心理健康问题,如严重的抑郁症状、自杀意念甚至是自杀行为。
同妻在职场当中常自我边缘化。同妻的特殊身份可能引发不断的自我怀疑,进而影响工作,这常会产生情绪问题,进而引发心理危机。此外,出于种种原因,同妻难以同朋友聊有关丈夫、孩子乃至性生活的话题,容易对社交产生恐惧和抗拒心理,进而产生心理问题。
同妻作为异性恋女性,常有性方面的生理需求。但其性需求难以从同性恋丈夫身上得到满足,所以同妻或长期压抑自己,或出轨寻找婚外情,这些都会对她们的情绪产生不良影响,造成心理压力。在进入同直婚姻后,同妻对待男性、生活乃至社会的态度都发生明显的负面变化,容易面临心理亚健康的困境。
男同性恋丈夫对同妻缺乏“性欲”,因此,冷暴力在同妻的婚姻生活中十分常见。由于同妻身处边缘的位置,她们宁可默默承受冷暴力,也不愿意敞开心扉找人诉说、解决问题。这使她们长期处于紧张、恐惧和高压之下,可能导致严重的心理问题。
也有部分同妻最终会直面自己同妻的身份,用离婚来结束这段畸形的关系。然而,离婚并不是同妻痛苦的尽头,离婚后的生活可能会使同妻产生新的不适应感,如对孩子、感情的不舍。同妻此前所遭受的痛苦不会戛然而止,而是长时间地对同妻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
法律困境
同妻在名存实亡的与男同性恋者的婚姻中容易遭受生理和心理上的双重暴力,且面临较高的发生性传播感染的风险。然而,我国法律目前为止既无与同性恋有关的条款,也无与同妻有关的条款,因此同妻想依靠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比较困难。具体而言,同妻面临的法律困境可以分为五个方面。
第一,协议离婚制度对于同妻鲜有现实意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的规定,协议离婚需遵循“自愿”的原则,然而,一方面男同性恋丈夫既然强迫同妻选择进入同直婚姻,便很难自愿接受离婚,男方的父母也常会百般阻挠同妻离婚;另一方面,出于对婚后经济压力等问题的现实考量,同妻常在是否选择离婚上摇摆不定,存在一定的心理压力。
第二,判决离婚存在制度性障碍。诉讼离婚常是同妻选择结束婚姻的方式,但我国现行法律尚不接受以“同性恋性倾向”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法院对于离婚诉讼,在调解无效后,只有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才可做出离婚判决。除了最后一条“其他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形”作为法官在审判时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判断的兜底条款,法律规定的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较难适用于同妻群体。
第三,以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起诉缺乏法律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认定无效婚姻关系包含重婚、不适合结婚疾病在内的四条规定,然而都不适用于同妻来解除婚姻关系。
第四,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缺位。这指的是《民法典》对离婚损害赔偿限制在五种情形之内,分别是“重婚”“同居”“实施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其他重大过错”。虽然同妻可能会遇到“家暴”“虐待、遗弃”的情况,但这些情况对同妻的权益保障而言不具针对性;而且,从以往的离婚判决来看,“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也未必适用于同妻群体。因此,一般而言,同妻所面临的处境并不在这五种情形内,因此无法依据以上条款要求损害赔偿。不过,若是订立了“夫妻忠诚协议”的同妻,可以根据约定来获得经济赔偿。虽然在部分案例中,对于签订“忠诚协议”的案例,法官常会承认其效力,但是,此“忠诚协议”并未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次,在判决时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第五,离婚诉讼取证难度大。这表现在部分同妻离婚诉讼案件会以“证据不足”为由被驳回诉讼请求。这是因为同性恋的同性关系常比较隐蔽,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下,同妻无法获得足够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丈夫“出轨”。
解决途径
社会宏观层面
社会宏观层面需要对同性恋增进理解和接纳。同妻归根到底是同性恋的衍生群体,这意味着,解决同妻问题需要同性恋群体拒绝走进同直婚姻,这就需要社会尊重同性恋群体的性倾向,保障他们的婚恋自主权。同妻群体的存在,是进入同直婚姻的男同性恋者造成的,然而男同性恋群体也有其自身的苦衷和不幸。双方不幸的根源最终都要归结为社会的传统道德文化观念和异性恋霸权主义。
父母家庭层面
父母家庭层面需要对同性恋孩子接纳并支持。很多同性恋者进入同直婚姻都是在父母的逼迫之下不得已作出的选择。因此,当父母得知自己的孩子是同性恋时,应当珍惜孩子对自己的信任,尽最大努力接纳并从情感上支持孩子。“作为同性恋孩子的父母,要知道孩子是同性恋没有错,鼓励孩子接纳自己,坦然接受自己的性倾向”。
社会救助层面
社会层面需要发展社会力量帮助同妻度过难关。例如成立维护同妻权益的实体机构,为寻求帮助的同妻提供支持;呼吁社会及妇联加大对同妻的关注程度,建立与同妻交流的机构或平台;同妻也应团结在一起且行动起来,一同建立起勇敢面对不幸婚姻的心态,并主动向外界寻求帮助。
法律层面
国家应当完善婚姻法律制度,保障同妻的合法权益。在具体的法律条款上,可以将“性倾向冲突”纳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适用情形;可以将“同妻”情形纳入可撤销婚姻类型;重新界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外延,将“同性同居”纳入“同居”范围之内;需要完善举证责任制度,鉴于同妻属于弱势群体,举证责任难度大,因此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男同性恋丈夫承担举证的责任。
相关知识
同性恋去病化
1990年,第43届世界卫生大会批准了《国际疾病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ICD-10)的第十次修订,不再将同性恋列为精神疾病。2018年6月,世界卫生组织发布《国际疾病与相关健康问题统计分类(ICD-11)》(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11th Revision),删除了所有与性倾向相关的诊断编码。
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通知,要求“2019年3月1日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全面使用《ICD-11》中文版进行疾病分类和编码。”这也就是说,“同性恋不是精神疾病”这一观点已经得到了我国官方卫生部门的认可。
一些男同性恋者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如为了缓解来自家庭的催婚压力)针对异性恋女性进行“骗婚”,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有违道德,对同妻群体造成了巨大伤害,但男同性恋群体本身不应单纯因自己的性倾向而受到外界的无端歧视和谴责。
国际承诺
在2018年6月18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8届会议上,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国际组的负责人蒋端公使表示:“中方反对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暴力,包括基于性取向的歧视、暴力和不容允现象。”
中国代表团在日后再次重申了这一发言内容。在2020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4届会议上,在与防止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暴力和歧视问题独立专家互动对话时,中国代表团发言道:“中方反对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暴力,包括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暴力和不容忍现象。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中国的宪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到与性别平等相关的内容,这些法律共同保障了中国公民不分性别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各方面均享有平等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在序言部分,确立了宪法是我国根本法的地位,指出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并要求“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因此,宪法关于公民(包括性少数公民)享有平等权益的规定也应当在各地方、各领域贯彻。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与同妻相关的常见疑问
常见疑问1:同妻处于悲惨境遇的唯一原因是骗婚的男同性恋?
答:诚然,同妻中的大多数都是被男同性恋丈夫所欺骗和蒙蔽的,这造成了她们悲惨的境遇。然而,这些对自己性倾向有着充分认知的男同性恋采取“骗婚”的方式进入同直婚姻只是造成同妻悲惨处境的原因之一,它属于男同性恋个体层面的原因。在个体层面中,因为性教育的缺失,有些男同性恋对自己的同性恋身份存在认知缺失或偏差的情况,他们主观上并非试图“骗婚”。此外,在个体层面之外,还存在社会层面的诸多原因,例如同性恋者无法在现有的婚姻制度中组建同性的婚姻、家庭关系;长期存在的“男尊女卑”的文化导致女性被视为传宗接代的工具,男性较少从她们的立场考量后果等。归根结底,同妻的不幸最终是由社会的传统道德和异性恋霸权造成的,同性恋者的性倾向和婚姻自主权并未得到社会和制度的尊重及保障。
常见疑问2:如果发现爱人是同性恋,是否应该寄希望于爱人转变性倾向?
答:离婚并不是所有同妻的选择,有些同妻对男同性恋丈夫依然存在感情,希望凭借自己无微不至的关怀、劝说甚至是打出家庭子女的亲情牌试图让男同性恋丈夫改变自己的性倾向。然而这些做法对扭转性倾向而言都难以获得期待的效果,抱有这样的期待,常会使同妻的种种努力落得一场空。
常见疑问3:是否所有同妻的婚姻家庭生活都只有灰色和痛苦?
答:同妻的婚姻家庭生活虽然大多会遭遇身心灵的创伤和痛苦,但并非所有的同妻家庭都只剩下灰色和痛苦。有些同妻与男同性恋丈夫采取了对双方而言妥当的处理方式,本着为家庭、为孩子、为对方着想的原则维持婚姻家庭关系。因为幸福对不同人而言有着不同的内涵,异性恋男女组建的婚姻家庭不一定绝对幸福,同妻与男同性恋组建的家庭也不一定绝对不幸。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调查发现,采取维持和谐婚姻关系的同妻家庭一般都同时满足了三个条件,一是男同性恋丈夫的“同性恋情结与表现”并不突出;二是同妻需要有包容和谅解的心态;三是男同性恋丈夫需要始终坚持着对家庭的忠诚与责任。这意味着,只有极少数同妻的婚姻家庭生活能够维持和谐关系。
常见疑问4:离婚是同妻痛苦的终点吗?
答:离婚不是同妻痛苦的终点,离婚只是一种法律性的标志,离婚后财产可以分割,但是长久以来的陪伴所产生的感情则难以切割,这种感情可能是对伴侣的不舍,也可能是对子女家庭的不舍,这种情感创伤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慢慢抚平。此外,同妻在婚姻中常常会产生抑郁等心理健康问题,离婚并不能立刻使她们重建健康的心理,这既需要时间慢慢走出阴影,也需要社会组织及专业机构给予她们及时的心理援助。
相关影片
《谁先爱上他的》(中国台湾 2018)
影片信息
导演:徐誉庭/许智彦编剧:徐誉庭/吕蒔媛主演:邱泽/谢盈萱/陈如山/黄圣球/周洺甫
类型:剧情/喜剧/同性制片国家/地区:中国台湾语言:汉语普通话上映日期:2018-11-02(中国台湾)/2018-04-22(乌迪内远东电影节)
片长:100分钟
又名:Dear EX
IMDb链接:tt8443704
剧情简介
宋正远因为癌症去世了,留下了老婆刘三莲独自拉扯着儿子宋呈希。让刘三莲无法原谅的是,宋正远人生的最后一段旅程是和一个名叫高裕杰的男人一起度过的。高裕杰是宋正远从前的恋人,只不过最终宋正远选择了结婚生子去过正常人的生活,而高裕杰则对他一直恋恋不忘。更让刘三莲无法忍受的是,宋正远竟然将自己的保险金全部留给了高裕杰,不仅如此,自己叛逆的儿子竟然也选择了抛弃自己,赖在高裕杰的家里不肯走,这个男人到底是有什么魔力?!在宋呈希的眼中,高裕杰是一个吊儿郎当的男人,他沉默着凝视着这个男人,仿佛想要从他的身上看到另一个熟悉的身影。
社会影响
《谁先爱上他的》是2018年金马奖上的最大黑马,不仅获得了8项提名,还获得了最佳女主角,最佳剪辑,最佳原创电影歌曲三个奖项。
2019年5月24日,中国台湾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
《再见,南屏晚钟》(中国大陆 2019)
影片信息
导演:相梓
编剧:相梓
主演:南吉/娜仁花/吴任远/托马斯·菲凯/张馨月
类型:剧情/同性/家庭制片
国家/地区:中国大陆/西班牙
语言:汉语普通话/英语
上映日期:2019-02-11(柏林电影节)
片长:107分钟
又名:A Dog Barking at the Moon
IMDb链接:tt9674226
剧情简介
《再见,南屏晚钟》讲述了在中国传统“家庭”概念制约下的两代人的故事。当妻子发现丈夫与另一个男人在一起,她的家庭避难所就成了礼教的束缚。
社会影响
《再见,南屏晚钟》是少有的直面中国社会同妻人群并讲述她们生命故事的影片,获得了第69届柏林国际电影节泰迪熊奖最佳电影(提名)、泰迪熊奖评审团奖和第43届香港国际电影节新秀电影竞赛火鸟电影大奖(华语)(提名)。
同妻如何维权
总的来说,同妻群体在我国数量庞大,但可见度不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搜索关键词的方式查找相关案例时,输入“同妻”,检索结果为0条;输入“同性恋”,检索结果为0条。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法院在审理同妻的相关案件时,往往不愿直接指明男方为同性恋者,而女方本人也通常不愿承认自己的“同妻”身份。所以,即使是法院文书,对于同妻离婚原因的表述也相当隐晦,往往表述成夫妻双方“未能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
同性婚姻合法化
同性婚姻合法化将对同妻问题的解决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实际上,同性恋不会因为国家不承认同性婚姻而就此消失。有些同性恋者因恐同现象而被外界歧视、排挤,这加剧了同性恋群体与异性恋群体的矛盾。
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的有关组织一直致力于倡导性倾向平等。性倾向很难通过外力的干预而强加改变,无论何种性倾向,都不该被歧视。同性婚姻合法化可使同性恋者无需再压抑自己的情感诉求,与其让男同性恋者与异性恋女性结婚,造成同妻悲剧,不如让他们与真正的爱人携手走入同性婚姻。
加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
庞大的同妻群体以及同性恋骗婚所带来的健康风险,不仅需要社会的关心关注,更需要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间的共同合作。这其中,政府具有重要的领导组织作用,在整合资源与创造良好舆论氛围中有天然优势。非政府组织则具有政府所不具备的灵活性与信息敏感性,在社会号召力方面也独具一格,能够隐秘私人地为同妻群体提供良好的法律援助。社会组织在当下已经处于政府不可替代的地位,是沟通政府与公民的一座桥梁。通过利益表达和协调推动政府和公民合作,有助于社会管理中公共利益最大化。因此,必须积极推动组建保护同妻的社会组织。
女性自身提高警惕
女性当发现自己成为同妻时,应及时止损,调查取证。如果直截了当地和丈夫就同性恋的问题吵闹,则会使对方警惕,增加取证难度。尤其是已生养子女的同妻更要积极取证,根据对方是同性恋骗婚等理由说服法官,将对方列为过错方,依据保护无过错方的法律原则,女方更有机会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另外,还应该向妇联或律师咨询,一方面倾诉解压,另一方面更好地准备离婚。总之,同妻要保持理智思考,积极维权,切勿因担心被歧视和嘲笑而忍气吞声、自暴自弃,从而失去生活的信心。
在具体的法律求助层面,同妻可以登录当地的律师协会网站(如上海地区的同妻可登录“上海律协网”),寻找擅长领域为“民法典”的律师寻求相应帮助。
典型案例
中国大陆(内地)首届“同妻”问题讨论会(同妻会)在青岛召开
2009年3月27~28日,中国大陆(内地)首届“同妻”问题讨论会(同妻会)在青岛召开。与会者有来自辽宁、山东、江苏、河南、陕西的9位男同性恋者的配偶和前配偶,年龄26岁到54岁,仍在婚或与同性恋者结婚一年后至十余年后走出婚姻。她们受教育水平有很大不同,所在地包括县级市和省会城市,职业包括无正式职业者和“白领”。与会者中还包括青岛大学同性恋问题研究专家、“朋友”项目协调人张北川、其中一位同妻的丈夫、一位在恋爱过程中被男友传染艾滋病病毒的青年女性,以及粉色空间负责人何小培博士。在讨论会上,同妻介绍了各自的婚内经历和不幸生活,与会专家则介绍了有关的学界认识。与会者一致认为,这次会议是中国同妻维权工作的一个开端。会议期间,所有同妻都进行了艾滋病病毒检测。此次会议之后,与会同妻宣告,同妻成立了第一个自己的组织“同妻家园”。
2015年12月11~13日,中国同妻艾滋病易感性、生存质量及其权益保障研讨会在长沙召开。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4-25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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